證人不出庭,居然有法可依 洪道德教授稱,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根本就沒有規(guī)定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制度。進一步而言,甚至可以推導出證人有權不出庭作證的結論。 《刑事訴訟法》只規(guī)定了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有作證的義務;并沒有強制規(guī)定證人有義務必須出庭作證。證人出庭不出庭在兩可之間:如果到庭,則依照相應的規(guī)定程序、步驟進行作證;如果沒有到庭,則宣讀其證言筆錄。 次外,《刑事訴訟法》一方面沒有對證人審前作證與庭上作證進行區(qū)分;另一方面,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詢問證人、收集證言是偵查行為之一。證人既然接受了偵查人員的詢問調查,提供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就意味著已經(jīng)履行了公民作證的義務。那么,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豈不是讓同一個公民多次履行同一項義務?面對這樣的既不合情又不合理亦無法律依據(jù)的要求,證人當然有權拒絕。 換一個角度考察,洪教授認為,法律似乎又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依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法官接觸證人證言、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jù),只有一種場合和機會,那就是在法庭上。法律不允許法官在法庭之外(即庭下)接觸證人。第一、法官必須保持中立,第二、一切證據(jù)只有在法庭上調查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但是在審判中,法官對庭上宣讀的證言中的疑問,往往會在開庭之后找證人調查核實,再作為定案根據(jù)加以運用。這種做法被譽為法官認真負責的表現(xiàn),殊不知這是違法的。 這樣一來,勢必出現(xiàn)無法解決的矛盾。證人不出庭,控方宣讀未出庭證人的證言,辯方提出合理的實質性質疑或者反對意見,合議庭、法官怎么辦? 如果認定證言合法真實有效,并據(jù)此判決被告人有罪和處罰,辯方會問,針對該證言質疑或反對意見排除了嗎?沒有排除,憑什么認定并采用未經(jīng)查證屬實的證言;如果不予認定,并據(jù)此以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宣判被告人無罪,控方會問,辯方所提的質疑或反對意見查證屬實了嗎?控方所宣讀的證言被排除了嗎?沒有排除,憑什么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對被告人定罪判刑? 可見,嚴格執(zhí)法的結果,是法庭出不了判決!一個法律把程序弄成這個樣子,真是令人哭笑不得。 在程紹武案和劉建設案開審時,北京市高級法院刑一庭劉京華副庭長認為,我們對證人是否出庭的規(guī)定太籠統(tǒng)彈性過大,傳證人前難以準確把握,缺少訴訟各方公認的統(tǒng)一標準。 據(jù)了解,刑訴法司法解釋有這樣一條規(guī)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下列情形,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1.未成年人;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 劉京華副庭長認為,對于被告人不認罪的、關鍵證人證言前后明顯矛盾的、各方對供述證言有較大爭議的案件,擬明確規(guī)定“證人應當出庭”。建議以此作為訴訟各方公認的“證人應當出庭”的統(tǒng)一標準,取消難以準確操作的“證人可以不出庭”的部分規(guī)定,避免主觀隨意性和爭議。 洪教授也建議可分兩步走:第一步,允許控辯雙方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如果另一方?jīng)]有質疑或所提質疑意見非實質性的或者不合理的,則證言有效,證人無須出庭;如果遭到對方的實質性反對或對方所提質疑合理,則證人必須出庭接受質證。否則,所宣讀的證言沒有法律效力,失去證據(jù)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