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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獎勵500萬!青島出臺促進金融業(yè)社會化專業(yè)招商引資獎勵政策

2020-12-14 16:55 來源:青島創(chuàng)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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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地方金融監(jiān)管局和市商務局印發(fā)了《青島市促進金融業(yè)社會化專業(yè)招商引資獎勵政策實施指引》明確了四大項具體的獎勵措施最高獎勵金額達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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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對象

引薦符合我市現(xiàn)代金融業(yè)發(fā)展方向的金融項目,并實質性促成項目落戶的企業(yè)、社會組織或個人,各級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及其在編工作人員、項目方等除外。引薦人應當是在投資者與項目所在區(qū)(市)接觸前,最早介入該投資項目招商活動,全程參與項目引進,發(fā)揮實質性作用最終促成項目在我市新注冊,并經項目投資方認可為項目引薦人的單位或個人。

本《實施指引》所稱的金融項目指國家金融監(jiān)管部門頒發(fā)業(yè)務牌照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期貨公司、理財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登記備案的創(chuàng)投風投機構。

獎勵內容

新引進外資金融項目獎勵

引進新設立的外資法人金融機構注冊資本金年實際到賬外資額或境外金融機構直接在青設立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年實際到賬外資額達到1000萬美元及以上,其中,年實際到賬外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3000萬美元以下的,按實際到賬資金的0.7%對引薦人進行獎勵;年實際到賬外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按實際到賬資金的0.8%對引薦人進行獎勵。對引進境外世界500強金融機構的,按照獎勵金額的2倍系數(shù)對引薦人進行獎勵。引進外資法人金融機構,最高獎勵500萬元人民幣。

新引進內資金融項目獎勵

引進新設立的內資法人金融機構年注冊資本金或市外法人金融機構的一級分行(分公司)營運資金年實際到賬資金達到1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按實際到賬資金的0.1%對引薦人進行獎勵。對引進境內世界500強金融機構的,按照獎勵金額的1.5倍系數(shù)對引薦人進行獎勵。引進內資法人金融機構,最高獎勵200萬元人民幣。

新引進創(chuàng)投風投機構獎勵

新引進注冊在青島市、完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登記或備案,基金管理人實收資本或基金實繳資金達到1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外資按繳納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外匯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計算),在青島市內進行實體產業(yè)項目投資的,獎勵核算基數(shù)為在青島市的年實際投資額扣除青島市本地資金投資額,獎勵核算基數(shù)達到1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按照獎勵核算基數(shù)的0.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青島市本地資金投資額按照募集資金中的本地資金占比測算。投資退出再投的,不重復計算。

獎勵資金承擔主體本獎勵

政策中,年實際到賬資金達到人民幣10億元及以上的金融項目所涉及獎勵資金由市本級財政承擔,由青島市地方金融監(jiān)管局根據區(qū)(市)申報情況會同青島市商務局向青島市財政局提報,納入全市“雙招雙引”攻勢預算;年實際到賬資金達到人民幣10億元以下的項目及新引進創(chuàng)投風投機構獎勵資金由區(qū)(市)財政承擔。

認定依據

1、新引進金融項目指本《實施指引》發(fā)文之日起新商務備案(審批)、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和新注冊登記的內資企業(yè),設立時間以工商登記注冊時間為準。新引進創(chuàng)投風投機構是指本《實施指引》發(fā)文之日起,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登記或備案并已取得我市營業(yè)執(zhí)照,且實收資本或實繳資金托管在我市商業(yè)銀行的創(chuàng)投風投基金管理人或創(chuàng)投風投基金機構。

2、年實際到賬外資是指境外投資者在一個會計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以外匯、跨境人民幣等貨幣形式的實際出資及購買中方股權支付的交易對價,不含投資性公司投資,不含股東貸款、無形資產、股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年度實際到賬內資是指青島市以外的投資者在一個會計年度內(1月1日—12月- 4 -31日)以貨幣形式的實際出資。

3、引進金融項目的注冊地、稅收戶管地、資金賬戶(資金托管賬戶)均在青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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