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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秀律師面對面:劉玉龍律師談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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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10-13 17:59:22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7890 今天我委托律師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查閱我的勞動仲裁檔案,但怎么也找不到。我懷疑已丟失。但是我現在要打官司,檔案里有關鍵證據。如果檔案確實被弄丟,勞動仲裁委員會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依據什么法律規(guī)定獲得救濟?

    劉玉龍 網友你好。《根據檔案法》第七條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梢姡銘斒紫认蚩h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查證并認定是否承擔檔案保管義務(因為可以移交檔案館)、是否確實丟失檔案;你還要證明檔案丟失與你的損失之間的關系;如給你造成損失,可以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留言板 某甲與某公司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期間公司為某甲參加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是某甲卻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請問:該公司是否有權利向某甲追償培訓費? 合同里面沒有規(guī)定關于培訓費的問題

    劉玉龍 網友你好。《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可見,沒有簽訂《培訓協(xié)議》、沒有約定服務期,用人單位無權主張違約金。

    bioashan 2008年我與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合同,在此期間,我參加了由公司出資的培訓,并與公司簽訂了服務期延長的協(xié)議,內容包含有 合同期限延長兩年和違約金?,F在,因為公司拖欠工資,我準備辭職,請問:培訓費用我用賠償嗎?如果賠償的話是全額嗎/?拖欠的工資會被扣除嗎?

    劉玉龍 網友你好?!秳趧雍贤ā返诙l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見,你公司無權向你主張違約金,更不應當扣除拖欠的工資。

    留言板 我是一國有企業(yè)(正在改制期間)的一名待崗職工,企業(yè)規(guī)定在改制期間3金自己交且無一分錢基本生活費,這樣規(guī)定是不是合規(guī)或者合法?

    劉玉龍 網友你好。具體情況要看你和企業(yè)的《勞動合同》和你是否要求安排工作崗位——即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要求,“待崗”說法已不規(guī)范,如你要求安排工作崗位而企業(yè)也不安排,則企業(yè)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合法。同時,《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4〕489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如你要求按照過去所謂“停薪留職”的說法對待,以等待改制完畢后的勞動關系處理以及補償,也是可以的。

    留言板 我與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公司工作了兩個月后該公司辦公室通知我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我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明。

    本人確實參加過學歷教育,只是學歷證在兩年前不慎遺失,然后根據學歷復印件找人做了一個假證,公司給一些職工報名參加執(zhí)業(yè)考試要求向當地的人事部門提交學歷證復印件查驗原件時被辦公室發(fā)現,辦公室主任認為我的學歷有問題,經報告公司領導要和我解除勞動合同。

    我這種情況算不算提供虛假的材料?何況學校離公司很近,公司完全可以派人去調查,公司有個職工的家屬是我進行學歷教育的老師,也可以證明我讀過書,只是學歷證掉了罷了。

    劉玉龍 網友你好。《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無效。具體在本案中,你的情況屬于提供虛假的材料,但如果該虛假材料構成你以欺詐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則合同無效,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要看你的學歷是否屬于公司招用你的條件之一,如果不是就構不成合同無效,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另外,還要看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是否有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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