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當?shù)厣鐣P注的隆昌縣“林宗奎團伙涉黑案”經異地審理后,于11月30日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林宗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等,數(shù)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350萬元;劉曉東、林宗全等8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等分別執(zhí)行緩刑至5年有期徒刑不等的有罪判決。
????2010年6月,隆昌縣金鵝鎮(zhèn)工農村少數(shù)村民在被告人羅光興夫妻(同案判處)等人組織、煽動下,為了達到非法目的,圍堵垃圾場,不準城市垃圾車進場傾倒生活垃圾。該群體性苗頭事件發(fā)生后,考慮到林宗奎與羅光興夫妻系親戚關系,政府工作人員遂讓當時在事發(fā)當?shù)負未迳绺刹康牧肿诳雒鎰窠饬_光興夫婦。不料,林宗奎反而煽動不明真相的村民繼續(xù)圍堵垃圾場。7月24日上午10時許,林宗奎、羅光興等人愈演愈烈地煽動、唆使不明真相的村民圍堵縣政府。
????2010年“7·24事件”發(fā)生后,內江市委、市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市、縣兩級公安機關組織精干警力展開調查,發(fā)現(xiàn)幕后組織者正是隆昌縣林宗奎及其團伙成員。在此事件中,林宗奎在臺前幕后始終充當組織指揮者,煽動、唆使不明真相的群眾,歪曲政府部門關于建設垃圾場的原則要求,私下召開村民會議,鼓動、資助村民圍堵垃圾場,進而鼓動“抬尸”游行,圍堵政府機關。另據(jù)查明,林宗奎及其組織成員從1996年以來,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采取出借高利貸、暴力追債、敲詐勒索、故意傷害、串通投標等犯罪手段聚斂錢財,逐步購買破產企業(yè)、涉足建筑行業(yè)、成立房地產公司,以“成功商人”的形象當上了村社干部,還當上縣“人大代表”。該組織還形成了盤踞在川東門戶隆昌境內的一個以林宗奎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易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