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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要彩禮不成大打出手 從法律角度看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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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要彩禮不成大打出手 從法律角度看彩禮

????一、 案情

????2007年古歷4月16日為締結(jié)婚姻原告高修峰按當?shù)亓曀淄ㄟ^媒人姜培真向被告李翠基下彩禮4600元,古歷4月27日原、被告婚約關(guān)系終止?;诖耍嬉蟊桓娣颠€彩禮款,被告稱已把彩禮4000元給媒人姜培真了,由其返還原告,另外600元買了結(jié)婚用品放在原告家,被告對其主張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原告申請證人姜培真出庭作證,證

實彩禮款4600元被告未返還給原告。證人姜培真(1950年古歷11月26日出生,女,漢族,農(nóng)民,住乳山市諸往鎮(zhèn)前進村。)稱:“……2007年陰歷4月27日原告到我處拿彩禮款,我去了被告家,被告就到了我家,雙方都說不干了,為彩禮款一事,雙方在我家打了起來,但彩禮款沒給原告。后被告與我家就不來往了,彩禮款根本沒給我,被告也沒有買結(jié)婚用品放在原告處?!?/p>

????二、意見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雙務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內(nèi)容合法,贈與合同就成立且生效,本案中原告高修峰將彩禮款4600元贈與被告李翠卿了,且已交付,在不具備法定撤銷權(quán)的情形下,就不能再要求返還彩禮款。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高修峰為實現(xiàn)與被告李翠卿結(jié)婚目的而贈與被告現(xiàn)金的行為,是一種特殊的贈與,即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種條件就是為了實現(xiàn)將來與被告結(jié)婚的目的,現(xiàn)雙方婚約關(guān)系終止,結(jié)婚的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贈與的條件隨之消失,因此贈與的效力也就不發(fā)生。故原告高修峰要求返還彩禮,符合民法法理原則和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的;……” 。被告李翠卿理應將原告高修峰的彩禮返還給原告。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法院應依法判決被告李翠卿返還原告高修峰彩禮款4600元。(作者系乳山市人民法院曹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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