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記者莫小松)
廣西賀州市一派出所為了解決辦公經費,竟然執(zhí)法犯法,在沒有爆炸物品經營資格的情況下,非法買賣爆炸物,共銷售炸藥526噸、導火索75萬米、雷管104萬枚。去年12月28日,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公安民警非法買賣爆炸物案進行一審宣判,以非法買賣爆炸物判處賀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龍水派出所原副所長黃
洪星有期徒刑13年,八步分局治安大隊原大隊長鄧榮森有期徒刑13年,八步分局治安大隊原副隊長何著輝有期徒刑11年。
2001年10月,為了解決派出所的經費問題,負責賀州市公安局龍水派出所全面工作的副所長黃洪星與該所兩名民警召開所務會議后決定,將龍水金礦承包給個人的零散探礦窿需用的爆破器材統一由龍水派出所審批發(fā)放。
同月30日,黃洪星將一份《關于強化龍水金礦礦區(qū)爆破器材管理的請示》給賀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治安大隊(原縣級賀州市公安局),時任治安大隊大隊長的鄧榮森叫何著輝修改了該請示后于當天簽署了“同意”。隨后,鄧榮森還親自介紹黃洪星到自己熟識的公司購買爆炸物品。
黃洪星以龍水金礦名義到治安大隊出具《購買證》、《運輸證》后,從柳州威奇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容縣化工廠、百色大華化工廠等爆炸物品生產廠家購進爆炸物品進行銷售。2002年10月至2004年8月,賀州市八步區(qū)南鄉(xiāng)鎮(zhèn)上坪、和彩、水晶塘水電站,大寧鎮(zhèn)里溪、竹雞沖水電站,桂嶺鎮(zhèn)石門橋等水電站工程陸續(xù)開工。被告人鄧榮森、何著輝分別指定或介紹上述電站的負責人到龍水派出所購買爆炸物品,且由被告人鄧榮森、何著輝定下銷售給電站爆破器材的具體價格。
自2001年11月至2004年8月,龍水派出所在沒有爆炸物品經營資格的情況下非法買賣爆炸物。共銷售炸藥525.552噸、導火索75.422萬米、雷管103.55萬枚。龍水派出所不規(guī)范地發(fā)放管理爆炸物,加之一些礦主、電站業(yè)主不規(guī)范使用進行爆破作業(yè),導致兩起重大事故發(fā)生,4名民工在事故中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賀州市公安局龍水派出所為獲取非法利益,在不具有爆炸物品經營資格的情況下,以龍水金礦和石門橋電站的名義向生產廠家購進爆炸物后,銷售給水晶塘等在建電站和龍水金礦對外發(fā)包的礦窿,所得贓款部分用于派出所的開支,已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被告人黃洪星、鄧榮森、何著輝負有直接責任,均應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責任。賀州市公安局龍水派出所、賀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治安大隊非法買賣爆炸物品,數量特別巨大,且因使用其非法出售的爆炸物,造成4人死亡,屬情節(jié)嚴重。
一審法院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