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12月9日電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9日依法對中共湖北省委原副書記、湖北省原省長張國光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張國光有期徒刑11年,受賄所得款物依法沒收。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并公開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國光在
遼寧省任職期間,于1989年至1999年,利用擔任中共沈陽市委代理書記、書記、中共遼寧省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沈陽市盛發(fā)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獲取銀行貸款和承攬裝修工程及為馬向東(已判刑)等人在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分別多次收受盛發(fā)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愛黨(另案處理)、馬向東等人送給的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72288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國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張國光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有悔罪表現(xiàn),可依法酌定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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