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5日電(記者趙承、劉錚)民辦教育收費如何管理?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15日將《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其網(wǎng)站()上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發(fā)展改革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說,為促進民辦教育的健
康發(fā)展,規(guī)范民辦學校的收費行為,保障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價格司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04年11月30日。
《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民辦學校對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學費(或培訓費,下同),對在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收取住宿費。除學費和住宿費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制定或調整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民辦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系報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民辦學校對非學歷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行確定,并按隸屬關系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其中,小學、初中、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yè)學校按學期收。桓叩葘W校按學年或學期收取。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學生自愿,據(jù)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統(tǒng)一收取。(完)
特約編輯 徐新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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