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1月8日訊(記者 陳志偉)近日,《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報獎勵辦法》正式發(fā)布,其中就舉報者的獎勵金額、獎勵領取方式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根據(jù)相關內容規(guī)定,對于涉及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進行勸阻或舉報。對于情況屬實并作出處罰決定的,將給予舉報人300元至500元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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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制定《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報獎勵辦法》的依據(jù)是什么?
答:《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涉及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市場監(jiān)督等部門舉報。舉報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問:獎勵的對象有哪些?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舉報人)發(fā)現(xiàn)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
問:都有哪些舉報方式、途徑?
答:舉報人可以通過撥打本地“110”報警電話或者公安機關對外公布的舉報電話進行舉報,也可以直接到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公安派出所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問:舉報犯罪線索是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答:群眾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的行為,受法律的保護。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姓名、有效身份證件、住址和聯(lián)系電話等有關資料,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舉報人對其提供的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問:舉報獎勵的情形及標準?
答: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且經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舉報內容在查處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給予舉報人人民幣300元至500元的獎勵。
問:舉報獎勵資金的來源?
答: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門預算,接受審計、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
問:文件的有效期限?
答:《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自2020年1月5日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至2025年1月 4日。
2020-01-08 青島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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