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wǎng)10月10日訊(記者 陳志偉 通訊員 呂佼 時滿鑫)日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判決一起奔馳車撞蘭博基尼車、車主向保險公司巨額索賠案件,依法駁回外籍自然人黎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黎某訴稱,2017年1月16日,其在青島某保險公司投保的奔馳車與停在天津某大酒店停車場內(nèi)的蘭博基尼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保險公司未理賠,故要求青島某保險公司在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支付100萬元并承擔相應的評估費用。
被告青島某保險公司辯稱,其對本案事故發(fā)生的真實性、涉案車輛價格評估報告的合法性、車輛維修的真實性及維修費支付的真實性均存疑,認為通過各項證據(jù)可以認定黎某與天津市某維修中心經(jīng)營者張某惡意串通,其實施的索賠行為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合法權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在本案訴訟前,天津某維修中心曾起訴黎某,經(jīng)天津某法院釋明,天津某維修中心拒不提供其維修蘭博基尼車輛采用的進口部件相關證據(jù),在天津某法院追加本案被告為第三人后,天津某維修中心撤回了起訴。該蘭博基尼車輛在2015年的交通事故中已經(jīng)推定全損,該次事故系天津某維修中心經(jīng)營者張某駕駛車輛所致,且車輛是否已經(jīng)維修完畢當事人未提交證據(jù)。在雙方對車輛是否已經(jīng)修復存在爭議較大的情況下,黎某不提供涉案車輛進行鑒定。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黎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車輛的實際損失及是否已經(jīng)維修完畢,也不足以證明原告已經(jīng)實際支付相關維修費用,且本案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是否具有偶然性也不能確認。故,判決駁回原告黎某的訴訟請求。
黎某不服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山東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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