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12月27日刊登了一篇題為《讓新提拔官員公開財產為何更可行》的文章。文章在表述如何推行官員財產公示時說:“比如可以考慮,5年后換屆選舉時,首先在半數(shù)左右縣展開。10年后換屆選舉時,再在其余半數(shù)左右縣展開。或者5年后首先在縣級展開,再過5年再在地市級展開。10年以后再在縣級以上或地市級以上逐步、逐級展開。那時也還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直到這種方法用到最高層后,也就是經過20年,所有逐級上來的選任制干部和大部分任命制官員都已經過了財產公示以后,再轉為全面實行財產公示,那時就是水到渠成”。文章還接著說:“按照這種方法起步,經過20年左右的過渡期,即可逐步實現(xiàn)全體代表和官員的財產公開,基本實現(xiàn)整個干部隊伍的廉潔化。這對我們這個超大型國家來說,速度不算慢,而算快。”。
筆者以為,這個速度太保守,太慢了。從1994年我國的《財產申報法》進入全國人大立法規(guī)劃至今,已經過去了十八年,難道還要讓人們再等二十年嗎?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的反腐敗力度前所未有,而且效果很好。黨中央有決心,人民群眾有信心,反腐敗熱情空前高漲。一些地方新的官員財產公示試點已經確定。目前正在緊鑼密鼓的準備著,從明年初即將啟動實施。
首先,公示官員個人財產不是目的,不能為了公示而公示。否則,就失去了公示的意義。公示官員個人財產的主要目的是,讓黨組織和人民群眾掌握和了解官員的個人財產狀況;減少腐敗,防患未然,防止官員發(fā)生腐敗行為,加強官員清正廉潔,純潔干部隊伍;消除群眾對官員的誤會,加強和增進干部與群眾的團結,維護社會穩(wěn)定。這是官員財產公示的基本原則。如果,達不到這個目的,為了公示而公示,就違背了這個原則,就有可能造成思想上的混亂,甚至造成社會的不穩(wěn)定。從而失去了官員財產公示的意義。
其次,凡是都有輕重緩急,由易到難。所以,官員財產公示也應該遵循這個原則。按照這個原則筆者以為:官員財產公示要先易后難,分層次進行。一是各級后備干部為第一個公示順序。一般來說,這些后備干部比較年輕,其收入來源并不復雜、且財產也不是很多,他們大都比較清正廉潔。所以,公示起來比較容易。二是擬新提拔任用干部為第二個公示順序。這些干部比較優(yōu)秀且上進心強,公示起來也比較容易。三是主要領導干部為第三個公示順序,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一把手”。這應該是官員財產公示的重點,也是難點。四是領導班子成員為第四個公示順序,也就是副職。五是一般干部為第五個公示順序。也就是全體公務員。六是離、退休公務員為第六個公示順序。
三是,官員財產公示要注重可行性和科學性,不要一說官員財產公示就理解為,把所以官員的財產都拿到互聯(lián)網(wǎng)上公示。這是一種不科學的做法,會受到很大的阻力且容易造成形式主義。如這些年來,有些地方探討的官員財產公示,為什么風聲大雨點小?就是因為他們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公示完了,就沒有下文了。而且公示的財產都是官員個人隨意申報,沒有經過紀檢、監(jiān)察部門核實的財產。這樣的財產公示還有什么實際意義?為此筆者建議:一是各級后備干部和擬新提拔任用干部的個人財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向上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申報的同時,必須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向全社會公示。二是領導干部,也就是一把手的財產,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向上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申報的同時,還要向同級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公示。有必要時可以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公示。三是所有官員的財產,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上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申報,并向所在部門和單位公示。
官員財產公示每一至兩年進行一次。其基本程序是個人申報,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會同審計、金融、銀行、電信等有關部門和行業(yè)認真核實,確保官員財產公示的真實性。
四是,官員財產公示不可久拖不決,也不能操之過急。首先,在全國有條件的一些省、市先行試點。解決官員財產公示矛盾的特殊性。先行試點在一年左右,即2013年至2014年完成。其次,為了穩(wěn)妥起見,還應該增加在中央國家機關、全國每一個省、市擴大試點的階段,用于解決官員財產公示矛盾的普遍性。擴大試點應該在一年左右,即2014年至2015年完成。最后,在中央國家機關和全國每一個省、市、縣(區(qū))全面推行。全面推行應該在兩年左右時間,即2015年至2016年黨的十九大以前全部完成,給廣大人民群眾一個滿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