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辦法》對照
經濟適用房
舊辦法
“在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敖洕m用住房的申請購買應當按照銷售項目進行。申請人在銷售項目
“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遵循住房困難優(yōu)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市住房保障機構發(fā)布銷售公告,內容包括房屋位置、數(shù)量、基準價格、開發(fā)建設單位及銷售時間、地點、方式等;(二)申請人持準予登記通知書到規(guī)定的地點辦理購房登記手續(xù);(三)市住房保障機構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對已辦理購房登記手續(xù)的申請人予以排序,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確定入圍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四)市住房保障機構在監(jiān)察、公證等部門以及入圍代表的監(jiān)督下,以公開搖號方式確定選購住房順序,并予以公布;(五)入圍者持相關憑證和資料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建設單位按照公布的順序選購住房;入圍者放棄選購住房權的,應當按順序遞補。
新辦法
“在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相應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不得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實行日常登記受理方式。申請人可持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購買資格申請。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進行申請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區(qū)住房保障機構。區(qū)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房屋狀況進行審核,并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稅、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對申請人的財產、收入和婚姻戶籍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 ”“(三)市住房保障機構根據(jù)申請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齡、家庭人口和申請準購資格時間等因素,按照輪候排序計分規(guī)則對已辦理購房登記手續(xù)的申請人予以排序,確定選房順序;(四)申請人按照公布的選房順序,持相關憑證和資料在規(guī)定時間內選購住房;申請人放棄選購住房權的,應當按順序遞補。輪候排序計分規(guī)則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