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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市消保委開展的“霸王條款”征集活動中,旅游是消費者反映集中的行業(yè)之一。其中,突出的問題是不少旅行社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法規(guī)避《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約定,如有的通過《行程單》《出團通知書》等方式隨意改變旅游行程或是加重消費者的違約責任;有的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夾雜了很多不公平、不合理的“補充條款”…… ????針對當前旅游行業(yè)存在的不合理做法,市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委員會今天作出公開點評,指出不少旅行社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法附加“霸王條款”,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quán)益。對此,上海市消保委律師志愿者徐威對具體條款作了點評。 ????人數(shù)不夠未能成團 ????【條款】“此線路16人開班,不足16人全額退款,我社在出團前三天通知客人,團款全額退還,我社不作其他賠償。如客人臨時取消,在出團三天前需付5%的違約金,出團前三天之內(nèi)需付10%的違約金及座位損失費×××元/人?!?/p> ????【點評】“人數(shù)不夠未能成團”顯然不屬于“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jīng)營者的客觀原因,如果旅行社因此延期或取消行程,消費者有權(quán)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款單方面規(guī)定消費者違約要向旅行社支付違約金,而旅行社違約則可以不賠,明顯不公平。 ???行程僅供游客參考 ????【條款】“以上行程僅供參考,不作為合同附件,行程以我社最終確認的《出團通知單》為準?!?/p> ????【點評】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關(guān)系到旅游質(zhì)量。如果旅行社不能按合同約定的行程提供旅游服務,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按照上述條款,消費者在出發(fā)前拿到《出團通知單》時,即使發(fā)現(xiàn)行程與約定的大相徑庭,也無法獲得任何賠償。該條款的實質(zhì)就是旅行社可以通過單方變更合同逃避違約責任,屬于典型的“合同陷阱”。 ????支付小費以天計算 ????【條款】“根據(jù)國際慣例,甲方(指游客)需支付境外導游和司機小費,小費為人民幣××元/天/人?!?/p> ????【點評】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quán)利。境外旅游一般應遵循國際慣例支付導游和司機小費,但如何計算收取小費的天數(shù)應該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游程中的某一天沒有導游的出現(xiàn)和司機的駕駛,就不應當收取相應的小費;如果只有導游沒有司機或者只有司機沒有導游,就只能收取一半的小費;如果只有半天的活動即半天沒有導游和司機的,就只能收取半天的小費。倘若約定不明確,就可能出現(xiàn)“打悶包”多收費的情況。 ????此外,在旅游過程中,一些導游總不擇手段讓消費者參加自費項目和在指定購物點購物;如果消費者拒絕,就會遭到導游的處處刁難。有的旅行社還以“消費少”為由,向老人、小孩、教師、記者等特殊群體加收費用。對此,市消保委指出,導游采取不當手段強迫或變相強迫消費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侵害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quán),導游的上述不恰當行為應歸責于旅行社。如果消費者在同一旅游行程中,因為年齡、職業(yè)等差異被旅行社加收了費用,消費者有權(quán)要求旅行社返還。(記者 薛慧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