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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梁偉新到羅湖區(qū)法院表達訴求,希望早日判決。
4月26日,梁偉新來到羅湖區(qū)人民表達訴求,稱請求法院槍斃自己,讓他好過一點 “該斃就斃,也好過我心里壓塊大石頭過日子。”深圳市草莆清水河實業(yè)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長梁偉新說。梁偉新2008年一審被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免于刑罰。此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發(fā)回重審,但發(fā)回重審已有兩 受賄一萬被判免于刑罰 梁偉新目前仍任股份公司董事長。院方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引發(fā)矛盾的是該村的一塊土地開發(fā)問題。梁偉新被指收受開發(fā)商好處。 根據此案一審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梁偉新共收受陳某海的錢財四次,共計人民幣13萬元,港幣2萬元。 但是在審判階段,法院認為前三次受賄的直接證據只有陳某海的證言,其他的均為間接證據,證據之間未能形成鏈條,提交的視聽資料效果較差,亦不能證實被告人梁偉新有收受財物。綜上,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偉新的前面三次受賄的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對于第四筆受賄。公訴機關指控稱,梁偉新是在其母親生日當天收受陳某海的紅包1萬元人民幣。一審法院認為,此事實有陳某海的證言及被告人妻子陶某浩的證言相印證,同時,陳某海與梁偉新當時身份有利害關系,陳某海所送的紅包也超出了一般人所送的正常金額,應認定為賄賂款,而不能認為是禮金。 據此,一審法院判處梁偉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法院綜合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性質,可對被告人梁偉新免予刑事處罰。受賄的1萬元也被上繳國庫。 久拖未決負面影響更大 梁偉新在2007年的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審。到2008年12月20日羅湖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時,梁偉新并未在獄中。 盡管判決讓其免遭牢獄之災,但梁偉新仍對一審判決不滿。他告訴南都記者,這1萬元錢他本人和家屬都未收受過,其家人的陳述只是遭人誘供。一審判決后,他也上訴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9年11月1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將此案發(fā)回羅湖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不過時至今日,距離發(fā)回重審的日期已經過去兩年多,此案仍未有結果。 梁偉新告訴南都記者,這一案件遲遲未決,對他本人影響甚大,心里好像壓了一塊石頭,兩年多都未落地。 一位法律界人士也認為,按規(guī)定,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審理時間要重新計算,加上相關證據鑒定需要的時間不計算在審限范圍內,但不管如何計算,兩年多未有判決,的確有些夸張。他認為,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該案久拖未決,對當事人利益產生極大影響,對法律本身也是一種傷害。 梁偉新表示,他也多次前往法院詢問此案進展,但承辦法官表示該案件比較重要,已經上過多次審委會,并非法官可以決定。“要槍斃就槍斃吧,這么拖著算怎么回事?”梁偉新稱,所以他才于4月25日跑到法院“求槍斃”,表達加快此案審理進度的訴求,但也未果。南都記者李亞坤 回應 羅湖區(qū)法院:不存在人為干涉最遲五月底宣判 此案是否超過審限?為何遲遲未作判決?羅湖區(qū)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昨日接受了南都記者的采訪,向公眾澄清此事,他強調說,此案中不存在人為干涉的因素,之所以遲遲未決,與維穩(wěn)大局有關。 這名負責人表示,此案在羅湖區(qū)極為敏感,涉及村集體股份公司內部的斗爭。該股份公司分為兩派,以梁偉新為首的一派,以及梁偉新的反對派。多年來,雙方不斷相互告發(fā)、檢舉。因此導致村集體極不穩(wěn)定。羅湖區(qū)也曾專門派駐工作組,但問題并未得到解決。 實際上,該村內部斗爭在去年也曾見諸媒體。2011年9月6日南方都市報曾報道,深圳羅湖區(qū)草莆清水河的村民開著豪華車隊維權,并聲稱:“誰能幫我們成功維權送奔馳寶馬車!”直指董事長梁偉新違法賤賣政府返還用地。梁偉新則回應稱,賣地是求發(fā)展,為村民謀利益。他認為這是一起低劣的炒作行為。 這名負責人表示,實際上,從法律層面來講,他們對案子早有定論,有了處理意見。但是他們認為需要選擇一個好的時機進行宣判,以避免判決結果導致村里的不穩(wěn)定。此前他們曾希望在完成村集體選舉之后、村里較為穩(wěn)定的時候宣判,但是本應該在去年上半年完成的選舉拖延至今,仍未完成。目前,法院也深知拖延的時間過長,他們打算最遲在五月底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