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被告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后,為逃避責任而殺人滅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處數(shù)刀,將被害人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藥家鑫在公安機關未對其采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于自首。藥家鑫交通肇事后殺人滅口,不屬于激情殺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
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其雖有自首情節(jié),仍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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