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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女士和蔣某過去是同事。去年,蔣某聽說蘇女士要結(jié)婚了,便撥打蘇女士的電話,但遭到拒接。而后,蔣某又撥打蘇女士男友的電話,其間,蔣某對蘇女士男友說:“你問問蘇女士給你戴過幾頂綠帽子!”此外還說了很多其他難聽的話。后來,蘇女士和男友如期舉行了婚禮,但三天后他們就協(xié)議離婚了。 蘇女士在庭審中說,男友聽到蔣某的話后,對她產(chǎn)生了不信任。蔣某的言行破壞了她的婚姻和幸福,給其造成嚴重后 而蔣某卻說,他的話是在特定話語的環(huán)境下對蘇女士男友的回擊,且?guī)в幸蓡柕恼Z氣,并非肯定的話語。他說這些話的目的,只是想打擊蘇女士男友的“囂張氣焰”,并沒有向其他人散布。因此,蘇女士沒有證據(jù)證明“有名譽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 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令蔣某立即停止對蘇女士名譽權(quán)的侵害;向蘇女士寫出書面道歉書,以此為她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一次性賠償蘇女士精神撫慰金1萬元。 法官說法 亂說話后果嚴重應擔責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名譽權(quán)是公民和法人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quán)利,它是人格權(quán)的一種。蔣某通話的另一方是蘇女士的未婚夫,其所實施的侮辱言語從客觀上構(gòu)成了“公然披露散布蘇女士的隱私”,其行為嚴重侵害了蘇女士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應認定主觀上存在過錯。 蔣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可能影響婚事”的結(jié)果,但仍積極追求,不計后果的發(fā)生。事實證明,名譽權(quán)受到侵害的對象是特定的原告。在后果上,蔣某的言行影響了原告的婚姻歷程,使原告感到了壓力,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chuàng)傷。因此,蔣某的言行違法,侵害了蘇女士的名譽權(quán)。至于蔣某的抗辯,與法不符,于情不融,實屬遮掩,法庭不予支持。(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