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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化妝品店被搶巨款 商鋪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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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2 08:30:57 水母網(wǎng)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女子化妝品店修指甲 一不留神包被搶千元現(xiàn)金丟失 水母網(wǎng) 2010-10-12 07:19:37 水母網(wǎng) 評論(0)| 大 中 小 水母網(wǎng)10月12日訊 昨天,市民王女士致電96110,講述了自己前幾天在南洪街一化妝品店遭搶的經(jīng)過。

????王女士說,9月25日晚,她獨自一人到南洪街購物后,到一家化妝品店保養(yǎng)指甲。修剪指甲時,她隨手把背包等物品放在身旁。晚7點40分左右,一身著黑色T恤、深

藍色牛仔褲的男子進入化妝品店,二話沒說,抓起王女士的背包就往門外跑。王女士和店員趕緊起身追出門外,但該男子跳上等候在門外的小型踏板摩托車,一溜煙兒地向桃花街方向逃竄了。

????王女士報警后,北大西街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現(xiàn)場調(diào)查。王女士說,被搶的米黃色休閑包內(nèi)有3000元現(xiàn)金、身份證、銀行卡及價值11000元的洗浴消費卡等重要物品。

????案發(fā)當晚,民警要求調(diào)看化妝品店監(jiān)控,但店員表示,該店沒有安裝監(jiān)控設備。王女士認為,化妝品店未安裝監(jiān)控等防控設施,存在安全疏漏,而且包被搶時店門口也無人員看守,所以化妝店應負一定責任。但店長表示,店鋪只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破案調(diào)查,對背包遇搶不負有任何責任。

????律師說法:商鋪承擔侵權責任

????西政律師事務所陳秀川律師認為,顧客到商場消費,雙方形成一種合同關系,商場的管理人對顧客有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guī)定,未盡到安保義務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案中,消費者王女士可以與商場協(xié)商賠償事宜,也可以搜集相應證據(jù)到法院起訴。(記者李鑫 于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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