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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強受賄名畫的真?zhèn)文軟Q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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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03-23 10:17:08 東方網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王威

????18日,重慶市物價局公布了打黑除惡專項斗爭行動中涉刑財物的價格鑒定情況,其中文強位于仙女山的別墅價格認證值為200多萬元,受賄的名畫價格認證為364萬余元,為張大千的真跡。(3月20日《長江日報》)

????報道說,物價部門多次邀請北京方面的國家級文物鑒定專家來渝,讓專家對這幅畫進行權威的考證。最終,專家認定那幅青綠山水畫為張大千的真跡,在結合國內外同類文物的市場價值等因

素后,該畫最終的認證價為364萬余元。

????相關部門表示,“每一件物品的認證都會很謹慎,因為這會影響到涉案者的量刑”。我國1979年刑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個人受賄數額起刑點為2000元,而1997年刑法則把賄賂犯罪的起點數額增加到5000元,重刑起點也相應提高。這樣看來,假如這幅張大千的畫是張不值錢的“贗品”,文強的量刑是否就該相應地“縮水”了——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

????貪污賄賂犯罪是職務犯罪,其評價基點是國家公共權力受損害的狀況,貪污受賄行為損害的是一種抽象性的法益,并不存在可量化的具體對象。受賄數額并不反映出受賄行為社會危害性,與公共權力受損害程度之間并不存在絕對的對應關系。從這個道理上來說,文強收受的是“真畫”還是“假畫”,并不能作為量刑的依據。

????事實上,多數國家和地區(qū)的刑法關于貪污受賄罪的規(guī)定,并不要求所獲得的財物以及財產性利益達到一定額數才能構成犯罪,也很少有刑法典明文以犯罪數額作為劃分法定刑幅度的標準。一般凡因職務關系或實施職務行為而收取、約定利益,即屬犯罪,應受到刑罰制裁。這主要是出于公職人員不可收買性的考慮。香港廉政公署反腐敗的口號之一就是“貪一塊錢也不行”,而在他們查辦的案件中,有甚至因為受賄五塊錢而被拘捕的。廉政公署在加大執(zhí)法力度的同時,也不斷地利用各種手段向市民宣傳“零度容忍”的反腐精神。

????既然貪污受賄犯罪是一種職務犯罪而非財產性犯罪,衡量其社會危害程度、構成犯罪與否就應以國家公職的廉潔性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受何種程度侵害為基礎。硬性規(guī)定貪污受賄數額并將之作為該類犯罪成立和量刑起點的標準,完全掩蓋了職務犯罪最本質的特征。這種機械的“以贓計罪”的處罰標準在客觀上造成了貪污受賄數額越大越占便宜的現象,影響了犯罪規(guī)制能力。因此,我國刑法必須建立以情節(jié)為中心的貪污受賄犯罪懲罰標準體系,既可以維護法律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又能相對降低打擊腐敗犯罪的國家機關舉證的證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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