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虞市公安局消防大隊原大隊長曾志利用職務便利,在消防審批、驗收、檢查上為網(wǎng)吧、娛樂會所經(jīng)營者開“綠燈”,從中收受賄賂。日前,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犯受賄罪,判處曾志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8月至11月間,上虞一家經(jīng)營網(wǎng)吧和數(shù)碼商場的企業(yè)主羅某,為使自己經(jīng)營的網(wǎng)吧和商場順利通過消防驗收,并在以后的日常消防檢查中得到關照,6次向時任 ????2008年2月,曾志以炒股虧錢、買房又欠他人錢為由,向上虞市一消防器材服務部負責人戴某“借錢”10萬元。2008年4月和5月,曾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分別介紹了上虞兩個娛樂會所的消防工程給戴某做。戴對曾志介紹消防工程以及其他消防驗收方面給予的關照表示感謝,并明確表示曾志不用歸還10萬元,曾志表示認可接受。 ????法院審理查明:曾志于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4月間,利用擔任上虞市公安局消防大隊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消防被監(jiān)管單位負責人的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737650.42元。 ????法院認為,曾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新華社杭州11月3日電 記者 裘立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