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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開除被刑事處罰老總引來馬拉松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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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 2009-11-02 15:39:49 南國早報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物資總公司的黃總經(jīng)理說,法院判決書都收到了一大堆,但訴訟還沒結束。記者 王克礎 文/圖

????宜州市原物資局局長韋某將55萬元公款借給他人使用,至今未完全追回。另外,他還授意手下集體私分公款13萬多元。檢察院起訴指控他犯玩忽職守、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chǎn)3個罪名。因“身份”問題,2003年5月,宜州市人民法院只認定他犯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免于刑事處罰。在法院判決1年多后,單位對他作出“開除公職”的處分決定,從而引發(fā)了一場馬拉松官司,至今還沒有結束。

 ???公司老總被逮捕

????現(xiàn)年46歲的韋某,于1995年12月任宜州市物資局局長兼物資總公司總經(jīng)理。1996年初,韋某把單位的20萬元公款借給做礦生意的個體老板覃某。后經(jīng)多次追款,單位僅追回5萬元。

????1996年3月,他又將單位的30多萬元公款借給宜州市物資局一名職工的妹夫陳某。1997年2月,除了擔保的保險公司歸還3萬元外,宜州市物資局至今無法追回這筆借款,陳某下落不明。

????除了借錢之外,韋某還私設小金庫。經(jīng)查明,從1997年至2001年1月,在韋某的授意下,宜州市物資局的3名會計、出納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手段把公款存入個人存折后,將13萬多元公款集體私分,其中韋某分得1.4萬多元。

????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宜州市政府兩次下發(fā)通知,“除掉”了物資局的牌子,確定宜州市物資總公司為純粹的國有企業(yè)單位。由于借款收不回等原因,許多職工開始埋怨并舉報韋某。2002年7月12日,韋某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宜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在提起公訴時,宜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韋某犯玩忽職守、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chǎn)3個罪名。

????免于刑事處罰

????宜州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我國新刑法規(guī)定,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宜州市物資總公司是國有企業(yè),是獨立核算的經(jīng)濟實體,屬于企業(yè)法人。韋某雖經(jīng)政府任命為物資局局長和物資總公司經(jīng)理,但其在對外經(jīng)營活動中,是以物資總公司名義進行的,是純粹的企業(yè)行為,所以指控韋某犯玩忽職守罪名不成立。

????對于挪用公款罪,法院認為,韋某是以單位的名義將公款借給他人使用,是為單位謀利益,同時沒有證據(jù)證實韋某獲得個人利益,故這項罪名也不成立。韋某以單位名義將13萬多元國有資產(chǎn)集體私分,構成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在4年時間里,韋某在逢年過節(jié)時以發(fā)放職工福利、獎金的形式私分公款,且已退還,社會危害性不大。

????2003年5月16日,宜州市人民法院據(jù)此作出一審判決,韋某犯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免于刑事處罰。

????在韋某被關押期間,宜州市工業(yè)經(jīng)濟委員會(現(xiàn)改為經(jīng)貿局)臨時指派一名干部作為負責人代管物資總公司。2003年,經(jīng)職工選舉,職工黃忠芳擔任物資總公司總經(jīng)理。

????法院一審判決后,韋某沒有上訴,判決生效。同年6月2日,法院對韋某解除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他重新獲得了自由。2003年12月17日,宜州市紀委下文給予韋某開除黨籍處分決定。

????黃忠芳告訴記者,韋某原先是由上級部門任命的干部。2003年7月,宜州物資總公司曾向市經(jīng)委、紀委、監(jiān)察局等有關部門打報告,建議開除韋某的公職,但沒有結果。

????開除公職不易

????2005年1月20日,宜州市物資總公司開職工代表大會,以單位的名義給予韋某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這個“遲到”的處分引發(fā)了一場持久訴訟之爭,官司從一審到二審、申請再審、發(fā)回重審,又回到一審和二審……那么,這起“開除”官司為何這么難打呢?

????韋某從看守所出來后一直沒有回原單位上班,公司為他交納養(yǎng)老保險費至2004年12月份。2004年底,韋某要求調到另外一家單位工作。

????此事在物資總公司一傳出,不少職工認為:讓犯過罪的韋某調到其他單位去,那不是等于“放虎歸山”?2005年1月20日,物資總公司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對韋某作出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

????韋某不服,他抓住公司對他的“開除處分已超過時限”這一點,向宜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物資總公司撤銷“對其開除公職的處分決定”,補發(fā)2002年8月份以來的相關工資、醫(yī)療費等福利待遇。

????物資總公司稱,這個“開除處分”不存在超過時限的問題,因為他們一直沒有拿到法院的判決書,后來于2004年12月通過其他渠道才得知韋某案已被法院判決。另外,韋某在單位對其開除處分7個月后才正式申請仲裁,超過了訴訟時效,仲裁委員會不應受理此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理后認為,韋某因經(jīng)濟問題于2003年5月16日被法院作出判決,物資總公司曾于當年的7月17日向主管部門呈報《處分意見》,證明韋某所犯的錯誤。那么,物資總公司應該在有效期內對韋某作出處分決定,但該公司直到2005年1月20日(時隔1年8個月)后才作出處分決定,違反了《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中“開除處分不得超過5個月”的規(guī)定,因此物資總公司作出的這個開除處分無法律效力。

????2005年12月12日,宜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撤銷物資總公司對韋某的“開除公職處分決定”,重新安排韋某的工作,為韋某辦理養(yǎng)老保險費補交手續(xù)。

????“訴訟時效”過期?

????對于這個裁決結果,物資總公司不服,隨后訴至宜州市人民法院。庭審中,雙方就“訴訟時效是否過期”作激烈爭辯。

????法院的審理認定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意見差不多,認定物資總公司的“處分決定”過時效,并于2006年3月作出判決,撤銷物資總公司對韋某的“開除處分決定”,為韋某補交2005年1月以后的養(yǎng)老保險費,補發(fā)韋某的生活費6000多元。

????物資總公司不服,上訴到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時效”問題,該法院認為,宜州市法院對韋某的刑事判決書,物資總公司一直沒有收到,直到2004年11月檢察院退回有關材料給物資總公司時,才收到一份法院對韋某的刑事判決書,因此該公司于2005年1月20作出的“開除處分決定”沒有超過時效。

????對于這份開除處分,韋某直到2005年8月18日才申請勞動仲裁,超過了“60天內”的規(guī)定。韋某稱自己曾在當年的3月18日已申請勞動仲裁,但經(jīng)查,勞動仲裁委員會案卷中沒有這方面的原件,仲裁委員會當時也沒有立案處理,所以他的申訴超過仲裁申請期限。

????2006年8月,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據(jù)此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物資總公司對韋某的“開除處分決定”有效。

????是官是商有爭議

????二審判決結果似乎為公司“扳回”了一局。韋某不服,隨即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法院再審認為一審“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裁定發(fā)回宜州市人民法院重審。

????在審理中,韋某認為,公司除了存在“過期開除無效”的問題外,更無權對他這個“國家干部”開除。因為,他是由市委、市政府任命的正科級干部,而單位至今沒有收到市委、市政府對他作出的行政處分和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韋某當局長、總經(jīng)理的職務是由政府任命的,屬于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根據(jù)國家法律規(guī)定,“對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如有違法亂紀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承辦”。宜州市物資總公司無權開除韋某。

????據(jù)此,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物資總公司對韋某的處分決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接下來,此案又回到了二審。有所不同的,在審理中除了對“時效”的爭論之外,又拉出了一個關于“韋某身份”如何確認的問題。

????物資總公司認為,在宜州市人民法院對韋某的刑事判決中,明明認定韋某不是國家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從而沒有追究他涉嫌玩忽職守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而在后面的勞動糾紛案中又認定韋某是國家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開除程序因人而異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我國,像宜州市物資總公司這樣的國有企業(yè),其職工往往有兩種,一種是政府任命的在企業(yè)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另一種就是沒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普通企業(yè)職工。企業(yè)對這兩種不同的職工的開除程序是不同的。

????在審理期間,宜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人事局、監(jiān)察局分別作出情況說明稱,1994年5月14日至1995年11月26日,韋某任福龍鄉(xiāng)黨委書記期間,屬于福龍鄉(xiāng)黨委行政在編人員,1995年11月27日后不再屬于宜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人員;宜州市政府辦下發(fā)通知“除掉”了物資局的牌子后,物資局局長的職務自然消失,從此韋某不再是政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韋某的身份不屬于監(jiān)察對象,監(jiān)察局無權對他的違紀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河池中院據(jù)此認為,一審判決在沒有相關部門確認的情況下,認定韋某屬于國家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并據(jù)此判定物資總公司無權作出開除處分決定是錯誤的,應給予糾正。

????關于“時效”方面,物資總公司稱他們于2004年11月才知道韋某被法院判決,與實情不符。一方面,法院對韋某的判決是公開的;另一方面,韋某曾是物資總公司的領導,他犯罪一案應當受到公司和職工的關注。據(jù)此,對于法院對韋某作出有罪判決后,有理由相信物資總公司很快地獲知判決內容。所以,該公司在刑事判決1年8個月后才作出開除韋某的處分決定,是無效的。

????據(jù)此,2008年6月24日,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物資總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訴訟還有“續(xù)集”

????但訴訟并沒有結束。2009年10月,物資總公司向自治區(qū)高級法院提出申訴。該公司的黃忠芳等人說,如果這起“開除官司”打不贏,公司將與韋某解除勞動合同,不可能再讓他回到單位,否則“民憤難平”。

????而在今年6月30日,韋某向公司打了一份“恢復待遇”的報告,要求恢復工作,現(xiàn)已經(jīng)幾個月了,但公司一直不理。下一步,他將找勞動等部門幫助解決,如果還解決不了,只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他說,物資總公司應該履行法院再審的終審判決,撤銷對他的“開除處分決定”,恢復他本人的各項政治名譽,按公司職工待遇補齊他應得收入。(南國早報 記者 王克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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