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建國昨日受審時當庭下跪。截屏圖 陶妻陶父均在涉案公司上班 此前,陶建國曾辯稱,自己與洪某之間系合作經(jīng)營關系,所獲現(xiàn)金、房產(chǎn)屬于股東分紅及股東遣散費等性質(zhì);其他人給予的錢款是他提供咨詢等幫助所獲報酬,并非賄賂;他近十年來僅從事技術性工作,并無審批權(quán),故不存在利用職權(quán)為他人提供幫助的情況。對此,法院未予采信。 陶建國后來也承認,洪某開辦申港公司曾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陶建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485萬元,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最高刑罰應為死刑。但因陶建國歸案后有立功情節(jié),并主動退出了部分贓款,且涉案房產(chǎn)均已被查封,法院決定予以減輕處罰,由此作出一審判決。陶建國的親屬表示不服,準備提起上訴。早報記者 顧文劍 通訊員 敖穎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