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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該如何介入艾滋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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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 2009-10-20 10:44:59 青年時報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怎樣做才是不越權也不濫權,既捍衛(wèi)公序良俗,又保證公民的言論自由;不扼殺互聯(lián)網(wǎng)上自由的氛圍,又維護公民的正當權利。這正是考驗警方執(zhí)法水平之處

????近日,“艾滋女”事件成了焦點話題。一位自稱“閆德利”的人在博客中自述15歲時被繼父強奸,后到北京成了“小姐”。此人還在博客中發(fā)布一份共有279個電話號碼的“性接觸者通訊錄”,聲稱自己感染艾滋病。后據(jù)記者調查,事實似乎并不是這樣。據(jù)最新報道,閆

某已經回到家鄉(xiāng)河北容城,經當?shù)丶部夭块T檢查,她并沒有感染艾滋病毒。

????性、報復、亂倫、艾滋病、社會腐化,含有這些關鍵詞的該事件,攪動了網(wǎng)絡世界。由于電話和所謂“艷照”的曝光,成千上萬的網(wǎng)民點擊了“艾滋女”的博客。一方面,“艾滋女”的“爛也爛出名氣”,被作為社會道德淪喪的標志性事件得到傳播。另一方面,網(wǎng)上集體“窺淫”也成了社會肌體上的潰瘍。

????在這起網(wǎng)絡事件當中,公權的介入顯得很微妙,怎樣做才是不越權也不濫權,既捍衛(wèi)公序良俗,又保證公民的言論自由;不扼殺互聯(lián)網(wǎng)上自由的氛圍,又維護公民的正當權利。這正是考驗警方執(zhí)法水平之處。

????首先,“艾滋女”事件中,哪些應由公權處理?據(jù)報道,早在幾個月前,閆德利所在的賈光村,就有人散發(fā)淫穢傳單,其所述內容,與其后博客上的大同小異。閆某父母就收了半編織袋傳單。當他們向警方報案時,警方以法律規(guī)定傳播淫穢物品超過一定數(shù)目才構成犯罪,沒有受理此案。其實,此時散發(fā)傳單者的行為不僅是傳播淫穢物品,而是涉嫌“發(fā)送淫穢、侮辱等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這都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guī)定的治安違法行為。

????其次,“誹謗”公權該管嗎?誹謗侵害的對象是閆某及其繼父的名譽權,屬于私權,原則上公權不應該介入。此前,王帥帖案等事件當中,個別地方公安機關濫用“誹謗罪”的罪名,以“誹謗領導”的名義刑拘發(fā)帖人,嚴重破壞了網(wǎng)絡空間的言論自由。但是,這不代表公權完全不可以懲治“誹謗”,因為“誹謗”不僅包括作為自訴罪名的“誹謗罪”,還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所規(guī)定嚴重干擾公民正常生活的“誹謗”活動。國家法律授權公安機關可對這樣的誹謗者予以治安處罰,包括罰款、行政拘留。

????而且本次事件已經超越了個人對閆某的名譽損害,構成公共事件,還公布了279個人的電話號碼,“塑造”了一個“爛也爛出名氣”的賣淫女形象,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即使不作為“治安案件”處理,警方也有必要介入調查。這個時候,既要避免警方的不作為,也要避免警方的慢作為。此外,對此類“又黃又暴力”的案件,尤其需要司法機關的辦案公開,及時向公眾通報。一旦此類案件的辦理不夠透明,公眾的旨趣就可能滑向猜想、臆斷,最終喪失促進公權與輿論良性互動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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