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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最大挪用公款“云銅股票案”開審 挪用7.6億元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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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09-07-23 14:59:07 法制網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云銅貪腐窩案”中繼三高管鄒韶祿、余衛(wèi)平、汪建偉宣判后,云南銅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董事會秘書陳少飛22日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他受到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兩項罪名的指控。在挪用公款罪中,公訴機關指控的數額高達7.6億元。據了解,這是建國以來云南省最大的一起挪用公款案。

????被控借貿易融資挪用巨資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在云銅公司準備非公開發(fā)行股票之際,富

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鄭海若和云南昌立明經貿有限公司總經理鄭汝昌與陳少飛共謀,以“貿易融資”的方式幫助富邦公司、昌立明公司解決認購資金的問題,以及為富邦公司其他經營活動拆借資金1.9億元。鄭海若表示,愿意以富邦公司所持有的股票作質押,鄭汝昌許諾將昌立明公司認購股票的一半利潤分給陳少飛。事后,鄭汝昌將商議的情況告訴了昌立明公司副總經理戴琨。

????2007年2月5日,在鄭汝昌的安排下,按照陳少飛與鄭汝昌、鄭海若商議的“貿易融資”形式正式開始操作,昌立明公司與云銅公司簽訂了銅精礦供需合同。

????云銅公司簽發(fā)給昌立明公司的10億元匯票到期后,昌立明公司于2007年8月2日、8月6日向民生銀行昆明分行、興業(yè)銀行昆明分行歸還了10億元。被昌立明公司、富邦公司用于購買股票和其他經營活動的資金7.6億元,于2007年9月、10月間歸還了云銅公司。

????公訴人稱,在2006年至2007年期間,陳少飛為赤峰金峰銅業(yè)有限公司融資,先后3次收受赤峰公司董事長張某送的250萬元。陳少飛在收取這些“好處費”時,都不會親自出面,而是通過其妹妹或者妹夫“代勞”。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挪用公款罪對陳少飛、鄭汝昌、戴琨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陳少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00萬元,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為應當構成受賄罪。

????辯護人稱沒有“公款”被“挪用”

????對于公訴機關的指控,陳少飛的辯護人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春光表示,陳少飛挪用公款罪名不能成立,因為不具備挪用公款罪的客觀要件。

????李春光稱,本案當中的支付方式是遠期匯票,依托基礎是一種商業(yè)信譽、付款承諾,而不是資金、現(xiàn)金的流動,而票據流轉過程當中并沒有云南銅業(yè)的資金參與流轉。并且簽發(fā)的時候是票據,貼現(xiàn)的時候是票據,不存在資金的流轉問題,也就不存在挪用。并且票據貼現(xiàn)的環(huán)節(jié)是持票人和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和云銅無關。匯票持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貼現(xiàn)使用這筆錢,要看其是否愿意支付貼現(xiàn)的成本,從本質上講這是其經營決策的權利,與他人無關,他人不得干涉。作為云南銅業(yè),雖然開出10億元遠期匯票,但在到期日之前并不依據合同向昌立明公司支付任何現(xiàn)金,也就不可能有一分錢的現(xiàn)金資金從云銅賬面上被劃走。

????李春光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作出了明確的解釋。李春光認為,本案中的票據流轉均發(fā)生在法人單位之間,雖然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屬于“歸個人使用”,但是以陳少飛的職權是不可能一個人就可以完成10億元的票據支付行為的。在云銅所有的貿易融資過程中,都是多部門、多位領導參與的。

????就公訴機關指控陳少飛構成受賄罪時,李春光說:“陳少飛2008年1月就將所收到的250萬元還給赤峰金峰銅業(yè)公司了,而且在還錢時還支付了10萬元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經過激烈的法庭辯論后,法庭將綜合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后擇日宣判。法制網記者 儲皖中 法制網通訊員 王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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