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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收取“保護費”50萬元 敲詐勒索團伙悉數(shù)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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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 2009-05-20 09:05:38 青島財經(jīng)日報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 本報訊(記者?章立莎)?“不交錢就砸車砸人”,為向物流公司車隊收取“保護費”,一敲詐勒索團伙使用暴力威脅車主,在短短一年時間里,該團伙收取“保護費”高達50余萬元……近日,四方區(qū)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時某、楊某及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半到四年不等。

  2007年7月開始,楊某向時某提供信息,稱河北一家物流公司在青島的辦事處經(jīng)常往返送貨。于是,時某和張某預謀對該公司車主李某和王某進行敲詐勒索。時某撥打電話威脅兩人“不交錢就砸車砸人”,他見效果并不明顯,又帶人到王某車隊的青島辦事處直接威脅工作人員。無奈,李某、王某只能答應每天分別向時某等人上繳“保護費”600元、1000元。隨后,每隔一段時間,張某便到四方區(qū)阜新路、城陽區(qū)繡城路等處,收取李某、王某車隊駕駛員交付的“保護費”,累計共計50余萬元,其中,時某分得贓款12萬余元,楊某分得贓款11萬余元,張某分得贓款4萬余元。2008年7月29日,三人被逮捕。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時某退賠125579.54元,被告人楊某退賠6萬元,追繳被告人張某15690元,同時發(fā)還被害人李某88293元、王某52796.54元。

  今年2月13日,四方區(qū)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時某、楊某、張某犯敲詐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被告人楊某的辯護人稱,楊某不是該案的組織者、策劃者,系初犯、從犯,且在2008年6月25日自動停止犯罪。該案暴力性較弱,楊某認罪、悔罪,積極退賠,希望從輕處罰。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時某、楊某、張某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威脅方法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均構成敲詐勒索罪。鑒于三名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退賠并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此外,被告人楊某提供車輛信息,直接使被害人產(chǎn)生恐懼心理,且均分贓款,并非從犯,其辯護人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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