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檢察院檢察長龔佳禾代表、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甄貞委員建議———
????建立刑事和解法律制度
????本報北京3月8日電(記者曾獻文) “刑事和解,是對我國傳統(tǒng)的‘和合’、‘慎刑’思想和調解制度的繼承與發(fā)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應該作為一項新的法律制度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guī)定?!比珖舜蟠?、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龔佳禾在今年兩會上表示。
????具有必要性
??? ?據(jù)龔佳禾介紹,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運行過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方式達成諒解以后,國家專門機關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或者對其從輕處罰的一種案件處理方式。這種案件處理方式側重對輕微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提供補償和對社會和諧進行保護。在強調對加害人懲罰的同時,也考慮如何使加害人通過自我反省而重新融入社會。
????龔佳禾認為,刑事和解體現(xiàn)了化解社會矛盾,保護被害人利益,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節(jié)約訴訟資源的多元價值,對和諧社會的建設具有積極作用,深受廣大人民群眾擁護。對于人民群眾這種新的司法需求,法律應該作出規(guī)定。
????湖南推行刑事和解試點成效明顯
????據(jù)龔佳禾介紹,近年來,包括湖南在內的全國多個地方檢察機關開展了刑事和解的探索與嘗試,并取得了積極效果。2006年10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通過了《關于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試行)》。
????龔佳禾向記者提供了湖南刑事和解試行情況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記者看到,兩年多來,湖南省檢察機關共適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3959件5028人,占同期批捕、起訴部門審結刑事案件總人數(shù)的2.57%,其中對達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作出相對不起訴2057件2322人,占該省相對不起訴案件總數(shù)的39.51%;依法作出絕對不起訴決定的1件1人,由公安機關撤回的19件34人;決定提起公訴的824件1008人,均提出了從輕或減輕處理的量刑建議,占達成刑事和解案件總人數(shù)的29.55%。對1617名犯罪情節(jié)輕微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批準逮捕。經回訪調查,該省適用刑事和解處理的刑事案件,基本上實現(xiàn)了“四無”,即無犯罪嫌疑人回歸社會后重新犯罪,無因對刑事和解不服而與被害人再次產生糾葛,無被害人因權益保護不到位而進行刑事自訴,無因對刑事和解不服而進行申訴、上訪。
????刑事和解實踐亟待立法統(tǒng)—規(guī)范
????龔佳禾說,由于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法律地位尚未被立法確認,沒有統(tǒng)一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予以規(guī)定,加之刑事和解所依據(jù)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比較籠統(tǒng),散見于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之中,指導性和可操作性不強,使得各省區(qū)市檢察機關主要依據(jù)各自的地方性規(guī)范文件辦理刑事和解案件。
????龔佳禾指出,地方性規(guī)范文件只是對刑事和解作出了原則性規(guī)定,大都只是搭建了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的大體框架,司法機關在實踐中對適用刑事和解辦理案件的范圍、刑事和解的啟動、調解人的確立、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和解中的角色和地位、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刑事和解案件的具體辦案方式和程序等問題,尚存在較大爭議。各地做法不一,影響了司法的統(tǒng)一性和嚴肅性,也影響了各地探索刑事和解的積極性。
????他建議,在刑法第二十一條后增加規(guī)定:“犯罪行為人以悔罪、賠償、道歉等方式與被害人達成諒解,是刑事和解。犯罪后當事人之間達成刑事和解的,對犯罪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p>
????與之相應,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后增加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刑事和解并且完全履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嫌疑人對刑事和解的義務分期履行的,或者雖然完全履行但有必要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暫緩起訴決定。犯罪嫌疑人在承諾或人民檢察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全履行刑事和解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從犯罪嫌疑人履行義務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不起訴或起訴決定。犯罪嫌疑人在承諾或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刑事和解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決定?!?/p>
????本報北京3月8日電(記者徐盈雁)全國政協(xié)委員、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甄貞建議,應在刑事訴訟法修改時確立并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我國司法界、理論界已高度認可刑事和解的價值。”甄貞說,刑事和解的價值體現(xiàn)在“四個有利于”:有利于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權益;有利于矯正犯罪,實現(xiàn)犯罪人的再社會化;有利于改善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間的關系,促進社會和諧;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甄貞表示,目前我國已經存在立法明確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基礎:現(xiàn)行刑事立法的規(guī)定為刑事和解的施行提供了相關的制度基礎,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為刑事和解的施行提供了政策依據(jù)。“根據(jù)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節(jié);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在公訴案件中,存在微罪不起訴制度,也存在酌定不起訴制度”。雖然自訴案件中的法官調解和自行和解有別于刑事和解,但甄貞認為“它們已經具備了刑事和解的基本框架,蘊涵了刑事和解的一些價值理念”。
????甄貞認為,我國對輕傷害案件非刑事化處理的成功做法和良好效果為刑事和解的施行提供了實踐基礎?!澳壳?,我國立法上還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刑事和解制度,但在刑事訴訟的部分程序和環(huán)節(jié)中已有間接的或近似性的表現(xiàn),如刑事自訴案件的允許和解、撤訴,公訴案件輕微犯罪的不起訴、免予刑事處分、緩刑判決以及社區(qū)矯正等?!闭缲懜嬖V記者,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和構建和諧社會目標的提出,理論界越來越注重對刑事和解的研究,實踐中也逐漸開始了刑事和解嘗試。“如北京市朝陽區(qū)檢察院制定了《輕傷害案件處理程序實施規(guī)則》,使部分輕傷害案件走上了和解而非訴訟的道路,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就在刑事訴訟法修改時確立并完善刑事和解制度規(guī)定,甄貞也給出了自己的建議:將和解程序的適用限制在審查起訴階段或者審判階段;適用案件范圍要有限定;堅持刑事和解合法性原則,平等自愿原則,強調社會利益與公共利益原則,加害人、被告人認罪并真誠悔過原則和協(xié)議賠償原則;完善刑事和解程序,“確定誰來擔任調解人”;刑事和解基礎的和解協(xié)議應“自愿達成,并只載列合理而相稱的義務”;加強對刑事和解的監(jiān)督。(作者 曾獻文 徐盈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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