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板“漏”下人索賠12萬
早報訊
單位維修樓道,王女士從樓道地板橫梁間摔至一樓,造成7級傷殘。王女士將施工單位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各項賠償11.7萬元。昨天,王女士告訴記者,一審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她向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
院已發(fā)回重審。
2004年5月,王女士所在單位維修變電室走廊地板。當天下午2時許,王女士經過走廊的施工區(qū)域,從地板空隙處墜下,后經鑒定為7級傷殘。一年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王女士認為,她的受傷完全是因為施工單位沒有設置警示標志及防護網造成的。
市北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雙方均未向法院提交直接證據證明王女士摔傷的事實是由被告一方加害行為所致,而且有證人證明事發(fā)前,被告方已提前設置警示標志,采取了適當安全措施。王女士自知在二樓拆裝地板有危險,卻不顧他人勸阻,自身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損傷并非被告所導致,一審駁回了王女士的請求。王女士提起上訴。(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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