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買手機時商家承諾“全市最低價,否則進行差價補償”,可當消費者第二天發(fā)現自己買貴了時,對方卻又搬出一條“當日補償”的規(guī)定,將消費者擋在門外。
據濟南蓋女士講,21日傍晚,她在泉城路一手機專賣店購買了一款價格為3550元的手機。當時,營業(yè)員向她保證,
這是同款式中全濟南市價格最低的,如果蓋女士發(fā)現別的地方價格比這里高,商家可以進行差價補償。蓋女士歡歡喜喜拿著手機回家,立即給朋友們打電話,一個朋友告訴她買貴了,在另一家商場,該款手機才賣3480元。22日上午,蓋女士來到朋友說的這家商場,發(fā)現同款手機的價格果然比她買的要便宜70元錢。
隨后,蓋女士便帶著購機發(fā)票,來到自己買手機的地方,要求進行差價補償,但營業(yè)員又告訴她,必須是當天發(fā)現價格有差異才可以進行補償,現在已經是第二天了不能對蓋女士進行價格補償!翱勺蛱熨I的時候,也沒告訴我必須當天才能進行差價補償啊。”蓋女士感到很氣憤,同時,她認為在購買手機時,對方告訴她“全市最低價”的說法是對她的欺騙。
濟南市12315的工作人員李女士指出,由于購買手機時,商家一直進行的是口頭承諾,并沒有寫到紙上,即使蓋女士發(fā)現被騙,口頭承諾是不能作為法律依據的。李女士提醒市民,遇到類似情況時,一定要讓商家將口頭承諾落實到書面上,一旦發(fā)生糾紛時,好作為維權的依據。
責任編輯: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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