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 高志海)
42歲的天津市福瀚商貿(mào)發(fā)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良,隱瞞真實姓名和已婚的家庭狀況,通過婚介公司與未婚女性交往,利用“感情”以借款為名,在不到一年半的時間先后詐騙兩名女子148萬余元人民幣。今天,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以詐騙罪終審判處王瑞良13年有期徒刑。
2001年12月,
王瑞良化名王君,通過婚介機構(gòu)與張某相識。他編造說自己在國外居住多年后回國,離婚以后至今沒有再婚,母親與親戚一起在日本居住,自己在天津、承德有造紙廠,主要客戶有三星、惠普等大公司,2002年初的訂單很多,預計利潤可達45%至70%。在騙取張某的信任后,王瑞良在一年多時間里,以公司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及簽訂合同需要向他人支付好處費等虛假借口,先后多次以“借款”名義從張某處騙取18.3萬元人民幣、22.2萬元港幣及5.55萬美元。在詐騙張某的同時,王瑞良還還采用相同方法,與孫某結(jié)識并建立戀愛關(guān)系,以公司急需資金購置造紙設(shè)備等虛假借口,先后兩次以“借款”名義從孫處騙取61萬元。
一審被判刑后,王瑞良提出上訴,認為自己是借款,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天津市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瑞良隱瞞真實姓名和已婚的家庭狀況,通過婚介公司與未婚女性交往后,以公司資金周轉(zhuǎn)困難等名義,騙取他人錢款,實際上大部分借款并未用于其公司的經(jīng)營活動。王瑞良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實施了騙取他人錢款的行為,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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