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3月1日電(記者吳俊)
“飛車賊”再也不敢小覷法律的威力了。廣州一名“飛車賊”只搶了2元現金,但卻被判刑3年,原因是案犯攜帶了菜刀。這是記者在廣東公檢法機關聯合出臺《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搶劫、搶奪犯罪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后首次舉辦的宣判大會上獲得的消息,此舉表明,“飛車賊”所搶數額不多也有
可能被判重刑。
過去,廣州對搶奪罪的立案標準偏高,搶奪1000元以上才構成搶奪罪;再加上法律對搶奪罪的量刑較輕,這些都導致犯罪分子心存僥幸,“飛車賊”騎著摩托車搶奪路人財物的案件在廣州時有發(fā)生。為了加大對“飛車賊”的打擊力度,廣東公檢法機關日前聯合出臺《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搶劫、搶奪犯罪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七種情形的搶奪可“罪加一等”,按搶劫罪處理。
該指導意見在廣州市越秀區(qū)日前舉行的宣判大會上得到實施,19名涉嫌搶劫、盜竊等違法犯罪分子被判刑。其中一名“飛車賊”雖然只搶了2元現金,但還是被定為搶劫罪,判刑3年。
這名“飛車賊”叫易保才。2006年1月2日,被害人樸某及一位黑人朋友正在公交車站候車,易保才攜帶一把菜刀乘坐同案人“阿細”(另案處理)駕駛的摩托車來到,易保才趁人不備從樸某手中搶奪走一個掛包隨即逃跑,但被樸某的黑人朋友抓住,同案人“阿細”當即逃之夭夭。警方從易保才身上搜出一把菜刀,易保才供述稱是同案人叫他帶上的,“萬一被人抓到要打架,也可用來防身”。
事后警方發(fā)現被害人樸某掛包內只有現金2元。法院判決易保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駕駛摩托車,攜帶管制刀具搶奪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000元。
據法官介紹,易保才如沒有攜帶菜刀,只能定性為搶奪,刑期一般在3年以下;而按照廣東公檢法機關日前出臺的“指導意見”,七種情形的搶奪可按搶劫罪處理,其中包括“攜帶兇器并駕駛車輛搶奪的”。因此易保才被判為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000元。
據了解,這是“指導意見”出臺后,廣東首次舉辦的宣判大會,這次宣判的犯罪案件有一個特點:多屬輕微犯罪且犯罪數額不大,金額多在一兩百元之間。此次宣判大會旨在震懾犯罪分子,廣東已加大對“雙搶”犯罪的打擊力度,所搶數額不多也有可能被判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