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wǎng) 2006-02-19 11:26:33
晚報訊 家住湖青路的趙女士反映,2月14日,她在杭州路某通訊公司,花了960元買了一部手機,當天回去發(fā)現(xiàn)新手機內(nèi)存有他人2005年12月9日至16日的照片10張,才知道自己花錢賣了別人使用過的手機。可她找到銷售商,對方不肯承認是自己所為。 宣化路工商所執(zhí)法人員馬上 找來銷售商,采用舉證倒置的方式,要求商家證明當時曾將手機功能一一對趙女士進行了演示的無過錯證據(jù),對方最后不得不同意退換一部同樣款式的新手機。(格寧姜峰)
宣化路工商所執(zhí)法人員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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