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青島1月15日訊
對政府拿錢建設的投資項目,青島市今年起實施嚴格的管理辦法,捂緊“錢袋子”,防止建設當中花起錢來大手大腳、搞一些不實用的“亂攤子”。
青島市從今年起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guī)定,今后對財政全額投資、混合投資中財政投資占30%以上或者超過300萬元的項目,都要納入管理
范圍。在確定投資項目時,對全市經(jīng)濟、社會或者環(huán)境有重大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設施項目,決策前應當進行公示或聽證,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不追求“形象工程”。
為了防止在項目建設中出現(xiàn)“頭小尾大”不斷套取資金填補窟窿的情況,凡是項目可行性投資估算、設計概算超過立項批準投資5%或者絕對額超過200萬元以上的,要報市政府批準,在獲得批準前不能辦理相關手續(xù)。政府投資項目兼有其他資金來源的,項目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設籌資方案保證資金到位,否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承擔責任。
為防止政府投資項目中出現(xiàn)花錢大手大腳的“毛病”,青島市規(guī)定,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決算情況和效益進行全程審計監(jiān)督,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有計劃地進行跟蹤審計,并且其審計結論按照規(guī)定作為項目最終結算依據(jù)。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決算出現(xiàn)超支情況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決算報告出具后30日內(nèi)向市政府提交超支責任報告。(姜淑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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