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這樣兩起因乘客在公交車上受傷致傷而產(chǎn)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兩案均對公交車切實做到平穩(wěn)行駛、保障乘客安全,重重提了個醒。同時,由此類案件也可看出,老年人乘坐公交車時要特別注意自身安全。
案例一:年屆五旬、在一酒店作面點師
的房女士,2004年5月25日晚乘坐某路公交車,該車在延安路站出站后加速闖坡,沒有對前方道路上有一未填平凹溝的情況而適當減速,公交車的后輪由此猛烈顛起,使坐在車輛后部的房女士在座位上高高彈起又重重落下并因此受傷。房某自2004年5月26日至2005年1月17日在醫(yī)院診治,醫(yī)院診斷其為脊椎壓縮性骨折。房某后訴至市北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某公交公司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所損壞的手表費用等。市公安交警支隊出具的有關法醫(yī)臨床學鑒定書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評定書,結(jié)論均為:房某的損傷屬九級傷殘。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原告乘坐了被告的公交車,雙方構(gòu)成客運合同關系,被告負有將原告安全送至目的地的義務,現(xiàn)原告在被告車內(nèi)受傷,被告對原告構(gòu)成侵權(quán),故被告應承擔賠償原告實際損失的責任。法院根據(jù)原告的實際損失,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44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64元、誤工費20733元、護理費17386元、交通費1484元、殘疾賠償金44356元、鑒定費200元,被告將原告在公交車上摔壞的手表恢復原狀。對原告主張的后遺癥補償費,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某公交公司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所認定事實屬實。關于某公交公司上訴中提出的房某對誤工費、護理費用舉證不足的問題,該公司未提交證據(jù)推翻房某的主張,因此法院不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市中院遂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年近七旬、退休后在某電氣工程公司工作的殷先生,2003年10月15日9時許在山東路圖書館站乘坐某路公交車向李村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山東路與延吉路交叉路口時,瞬間路口信號燈由綠燈變紅燈,司機緊急剎車,將殷先生摔倒在車門的立柱上、致其受傷。殷先生住院40天,醫(yī)院診斷其為左胸第三、第四筋骨骨折,其隨后訴至嶗山區(qū)法院,要求某公交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005年3月18日,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yī)鑒定中心對原告?zhèn)檫M行鑒定,結(jié)論為傷殘十級。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原被告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承運人即被告應安全地將作為乘客的原告運送至目的地。被告的司機駕駛車輛操作不當,致使原告身體受到傷害,因此被告應對原告所受到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832.30元、鑒定費200元、誤工費3265元、護理費1573.56元、交通費120元、傷殘賠償金100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某公交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駕駛員是在緊急避險過程中將殷某致傷。市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