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6日電
據人民法院網消息,身為國家公務員,馬某不但欠債不還,還對債權人拳腳相加,并公然在公開場合往債權人頭身上潑灑糞便進行人格侮辱。日前,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賠償自訴人張某醫(yī)療等費用1044元。
馬某是會澤縣娜姑鎮(zhèn)的一名公務員,多年
前欠了張某一筆債款。張某多次索要,但馬某總是找各種理由進行搪塞。為討要債款,張某為此還和馬某以及馬某的丈夫李某多次爭執(zhí),甚至發(fā)生打斗。3月14日晚,張某到馬某家索要債務時與馬某及其丈夫李某發(fā)生爭吵,在爭吵中馬某夫婦與張某發(fā)生抓打,張某被馬某夫婦打倒在地上。李某指使其妻用紅色塑料桶提大糞來潑在張某身上。張某被打傷后到住院治療5天,經醫(yī)院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花去醫(yī)療費960元、傷情鑒定費50元。
不但債款沒有討要回來,還遭受對方在公開場合糞便潑灑的人格侮辱,張某越想越生氣。而且因為自己遭受糞便侮辱,張某一直在眾親戚朋友面前抬不起頭來,于是,他一紙訴狀將馬某、李某夫婦兩人告到了會澤縣法院。
會澤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李某與自訴人張某雙方為經濟往來而發(fā)生爭執(zhí),在抓打中馬某致傷張某,李某還指使馬某在公開場合,公然用大糞潑在張某身上,侮辱他人人格情節(jié)嚴重。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侮辱罪。據此,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馬某犯侮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賠償自訴人張某醫(yī)療等費用1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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