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一國有石油儲運公司原副總經理梁鼎儒利用手中權力,與石油供應商大搞權錢交易,并通過私營公司轉賬,4年里收受了回扣700多萬元人民幣。昨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梁鼎儒因受賄罪成立被判無期徒刑;幫忙“洗錢”從中得利的女老板吳以明也因同樣罪名被判入獄11年,在庭上痛哭失聲。
找私人老板洗錢合吞900萬
梁鼎儒,48歲。自1996年升任黃埔發(fā)電廠燃料科科長后,梁鼎儒便掌握了本單位燃料采購的“生殺大權”。因此,許多燃油供應商紛紛向梁鼎儒“示好”,梁在不斷涌來的“糖衣炮彈”面前,漸漸迷失自我。法院查明,1996年~1998年間,梁鼎儒代表本單位三次從廣東茂名石油集團公司和茂名海洋石油化工廠購進燃料,并于1998年3月收取上述公司負責人楊某某給的好處費10萬元。
2001年,梁鼎儒兼任了廣州市黃埔廣電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及黃電實業(yè)總公司天華公司經理,貪欲更加膨脹。2001年~2004年5月,在與佛山一家石油公司簽訂購銷協議時,對方答應梁鼎儒付給他回扣900萬元。
為穩(wěn)妥起見,梁鼎儒與佛山這家公司的負責人商量后,決定通過第三者來收錢,一私人公司女老板吳以明就這樣卷進了這宗受賄案。經協商,吳以明的公司負責將這筆名為“勞務費”的好處費從佛山這家公司“轉賬”至梁鼎儒的公司,吳以明按協議從中抽取了200萬元費用,其余700多萬元進了梁的公司。
雖自首“油老總”仍獲判無期
今年8月20日,梁鼎儒因涉嫌受賄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在廣州中院受審!昂匣锇l(fā)財”的吳以明也與他一道站在被告席上。庭審中,吳以明辯稱自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構成受賄罪。
經審理,廣州中院昨日作出一審判決。法院首先認定梁受賄罪名成立,且數額巨大,雖然他有自首、退贓情節(jié)也無法抵罪,但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
對吳以明,法院認為,雖然她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具有受賄罪的主體資格,但她協助梁鼎儒收受他人回扣、好處費,在梁鼎儒受賄案中屬從犯,兩人是共同犯罪,也應構成受賄罪。據此,綜合其有自首和悔罪情節(jié),法院從輕判處吳以明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20萬元。
宣判后,表情平靜的梁鼎儒表示“回去考慮考慮再決定是否上訴”;吳以明則情緒激動,痛哭失聲,堅稱自己沒有受賄,旁邊的親屬也語氣堅定地說“一定要上訴”。(記者
李朝濤 實習生 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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