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石佛營小學學生訴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義務教育收費一案,西城法院作出了一審裁定。法院認為,其要求市教委在管轄區(qū)域內實行義務教育免費,不屬于法院行政審判權限范圍,故駁回其訴訟請求。
學生家長:學校收費違反《教育法》
該學生父親周先生介紹,2005年6月11日,女兒到市教委下轄的
石佛營小學報名入學時,本應接受強制要求的義務教育,卻按照要求支付991元后才注冊了學籍。
周先生認為,此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guī)定,故訴請法院要求撤銷市教委收取費用的行政行為,并在其管轄區(qū)域內實行義務教育免費的制度。
市教委:義務教育可收雜費
市教委表示,自己并沒有收取原告的費用,對原告也沒有作出任何行為。1986年義務教育法規(guī)定,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之后國務院出臺的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了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梢允杖‰s費。
“我們都是代收代繳!弊鳛榈谌说氖馉I小學書記解釋道,學校收取的費用中,書費要交給新華書店、保險費要給保險公司、校服費要給服裝廠……在991元中,只有80元雜費是上交給本學區(qū),并由學區(qū)交區(qū)財政的。學校是按照規(guī)定在進行收費,過程中并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法院:原告要求缺乏事實依據(jù)
法院審理認為,此案的收費行為發(fā)生在原告石佛營小學學生和第三人石佛營小學之間,市教委并未對原告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
因此,原告要求撤銷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撤銷對其收費的行政行為,缺乏事實依據(jù),不符合行政訴訟條件。
并且,其要求市教委實行義務教育免費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法院行政審判權限范圍。對石佛營小學學生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休庭后,周先生的代理律師表示,裁定結果在意料之中。作為代理人的周先生則堅持表示一定會上訴。 (記者 呂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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