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車主同意就維修自燃汽車,造成起火原因無法查明一汽大眾賠車主9萬元
晚報訊 出租車自燃,廠方將車迅速修復,可汽車自燃的原因因此成了一個謎。車主崔先生將一汽大眾告上法庭,近日,市南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一汽大眾賠償崔先生經濟損失9萬多元。
2000年3月,崔先生以13.6萬元的價格買到了一輛一汽大眾生產的捷達前衛(wèi)轎車當出租車。2002年3月8日,崔先生的車行駛到八大關時,車后廂起火。市南公安消防大隊對火災進行事故鑒定,發(fā)現(xiàn)車的左側面、后車蓋、車頂、載人車廂全部被火燒過,一根短路的電線被認定為事故的罪魁禍首。崔先生將車送到青島特約售后服務站檢測,他說自己只是想在這里做檢測,可沒想到服務站在沒有經過車主同意的情況下對車進行拆卸修復。是不是車本身存在問題?服務站是不是利用修復的時機毀滅證據(jù)?崔先生將一汽大眾和汽車銷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購車款和出租車營運損失。
法院認為,火災發(fā)生后,本案的唯一證據(jù)就是被燒毀的出租車,該車被燒是車輛自身存在質量瑕疵還是使用不當造成,應由有關鑒定部門查明作出判斷。但車輛未經鑒定就被修復完畢,導致證據(jù)滅失,火災原因現(xiàn)在已經無法查清。一汽大眾公司應當知道這種維修行為的后果,而崔某作為消費者處于弱勢一方,因此對于證據(jù)滅失,應由一汽大眾公司承擔9成責任,而汽車銷售公司沒有責任。因此法院判決一汽大眾賠償崔先生經濟損失9萬多元。(記者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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