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在審理終結時所作出的對當事人有法律拘束力的書面決定。這是仲裁審理的最后一個程序,標志著該仲裁案件的終結。由于《仲裁法》規(guī)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一經(jīng)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因而這是一個重要的環(huán)節(jié)。仲裁庭對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案
件,將及時作出裁決。獨任庭依據(jù)獨任仲裁員的意見制作裁決書。合議庭其裁決書按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將如實記入筆錄。也就是說,仲裁庭在合議案件時,三名仲裁員的權利是平等的,每人只有一票的表決權。如果首席仲裁員與另兩位仲裁員的意見不一致,而另兩位仲裁員的意見一致,裁決就應當按照另兩位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如果另兩位仲裁員的意見不一致,首席仲裁員同意其中一位仲裁員的意見,該意見就是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應當依照此意見制作裁決書。而當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即三位仲裁員各持一種意見,在這種情況下,無法實現(xiàn)“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裁決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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