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主體】震驚全國的衡陽“11·3”特大火災,曾造成衡陽市消防支隊20名消防官兵犧牲。其中,有17名犧牲消防官兵的41名家屬集體起訴永興集團等4名被告,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yī)藥費等共計434萬余元。該案將于9月1日在衡陽市珠暉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前,已有2名烈士家屬已分別起訴,并已開
庭審理(8月31日《瀟湘晨報》)。 衡陽“11·3”特大火災至今讓人記憶猶新,20名在烈火中犧牲的消防勇士,永遠值得人民懷念!事后,衡州大廈開發(fā)商、衡陽市永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文革等6名被告人被判刑。但41名家屬集體起訴并提出巨額索賠,卻使人感到有點不妥。這41名家屬提起訴訟的行為,是否違背了消防烈士的遺愿? 首先,消防烈士家屬向業(yè)主索賠有沒有道理?作為業(yè)主方面,目前已經(jīng)接受了刑罰。而對消防官兵來說,救火是一種履行職責的行為,如果可以賠償,那就說明消防官兵和業(yè)主之間存在的是經(jīng)濟關系,這在客觀上是對消防官兵的價值貶低,有損烈士精神。 其次,消防烈士家屬究竟應該起訴誰?衡州大廈早就存在安全隱患,消防部門和當?shù)爻墙ǚ抗懿块T明顯負有監(jiān)管不力的責任,他們理應對烈士家屬做出合理賠償。如果他們負擔不起,可以對衡州大廈進行罰款,再補償烈士家屬。烈士家屬告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罰業(yè)主后再向家屬賠償,這是符合法律邏輯的,但現(xiàn)在為什么卻省略這個至關重要的環(huán)節(jié)? 再次,可以做這樣一種假設:如果這起訴訟原告獲勝,那么就會產生這種結果:消防官兵作為救火勇士的神圣職責地位,將會徹底動搖,救火不過是赤裸裸的雇傭行為,這無疑是褻瀆了烈士的形象。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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