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想做點小生意,可手頭又緊,于是就向小姐妹向某借了兩萬元錢,并說好一年還清。借錢時,李小姐給向某打了借條。 今年2月,借款到期,向某多次催要這兩萬元,可李小姐就是不還。不巧的是,這時向某的包被偷,包里的借條也丟失。幸好當初項某復印了一份借條,與原件
分開保存。 現(xiàn)在,向某想上法院起訴李小姐,要求她還錢,可僅憑借條的復印件能要回錢嗎? [編者]根據(jù)“誰舉張,誰舉證”的原則,向某要求李小姐還錢,還要拿出她從自己手里借錢的證據(jù),F(xiàn)在向某手里僅有復印件,它能否證明其與李小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取決于李小姐對此證據(jù)是否認可。如僅有借條的復印件,是不能證明向某與李小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 [支招]為防止李小姐耍賴,向某可先多搜集一些間接證據(jù)。比如,約個與兩人都無利害關系的人與自己一塊向李小姐討債,如在這一過程中,李小姐承認借款事實,那么同向某一起去的人就是證人。有了這一證據(jù)后,向某再去起訴,證人的證言和借條復印件一起,就形成了較完整的證據(jù)鏈,向某贏得此案的可能性就更大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