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就“貸款人提前還款算不算違約”首次表態(tài)銀行應準許提前還款同時借款人應當對金融機構(gòu)增加的成本適當“補償” 晚報訊 據(jù)南方日報報道,中國銀行四川分行自今年本月1日起,開始對住房類貸款提前還款的個人收取“違約金”。目前廣東地區(qū)的中國銀
行也推出了類似的制度。這種做法引起了按揭買房族的疑問:住房類貸款的個人是否有權(quán)提前還款,銀行是否有權(quán)就提前還款的行為收取違約金?8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機關的身份表達了意見。提前還貸應適當“補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機構(gòu)借貸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起草小組認為,合同中規(guī)定不得提前還款的條款應當被認定無效,應準許借款人提前還款,但同時應當注意對金融機構(gòu)適當“補償”!吨笇б庖姟肪唧w表述為:“借款人提前還款,金融機構(gòu)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期內(nèi)利息的,借款人向金融機構(gòu)支付的利息以1個月為限;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提前還款需支付合同期內(nèi)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時間計算利息。”
按照法官的觀點,《指導意見》之所以這樣表述,一方面是保障貸款買房人提前解除合約的權(quán)利,另一方面也保護了銀行放貸人因合同提前終止取得合理補償?shù)臋?quán)利。提前還款不同于賴賬不還
廣東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長王建平特別強調(diào),合同中對于提前還款禁止性的約定有悖于“市場誠信”的原則!敖杩钊速囐~不還是不講誠信的違約行為,但是借款人提前還款畢竟不同于賴賬不還!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的張鐵強認為,借款人提前還貸,一方面打亂了銀行的貸款使用計劃,另一方面也確實影響了銀行貸款方的既定收益。事實上,在借款人還貸到銀行再放貸這段時間中,銀行還要付出調(diào)查、分析和評估等無法避免的成本。因此銀行有理由獲得一定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