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山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簡稱《條例》),并將于10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山東省開始通過地方立法來加強對氣象災害的防御。《條例》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預防法律法規(guī)和科技知識的宣傳、普及”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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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還對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御設施的,拒絕與延遲按照正常途徑發(fā)布、傳播天氣、氣候災害預報、警報、預警信號及天氣、氣候實況的,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而不安裝的等多項違反條例行為,分別做出處以5萬元以下或3萬元以下的罰款、承擔賠償責任、追究行政處分和刑事責任等規(guī)定。
(記者 邵顯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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