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報記者 劉敏
4年前,妻子意外得知丈夫系雙性戀者,夫妻感情破裂后兩人開始在同一屋檐下分居,擔心丈夫的“特殊嗜好”會影響女兒,妻子毅然決定離婚。在律師事務所咨詢后,妻子發(fā)現《婚姻法》對其丈夫的“外遇”竟沒有什么懲罰措施,也就是說她即使能提供丈夫“同性戀”的證據,法院也不一定會支持她
向丈夫“過錯賠償”的要求。
領導暗示丈夫異常
妻子張?zhí)m(化名)
告訴記者,1993年,她經朋友介紹認識了現在的丈夫,婚后沒多久就有了女兒蓓蓓(化名),當時丈夫在一家國企里上班,自己則在外打工,一家人過得其樂融融。
1999年,丈夫的單位裁員,丈夫下崗回家,當時她已是一家公司的部門負責人,怕丈夫會有落差感,她將丈夫介紹到自己所在的公司,公司見她的丈夫的確能干,竟開出每月6000元的工資。工作一年后,單位領導突然找到她,說他的丈夫有點古怪,喜歡和年輕小伙子打得火熱,領導沒有將話挑明,她也沒在意。回家后她跟丈夫隨便聊了一下,讓他盡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不料丈夫為此大動肝火,和她大吵一架后,第二天就沒有去單位,第三天就遞交了辭職報告。她做不通丈夫的思想工作,只好隨他去了。
女兒說爸爸“變態(tài)”
張?zhí)m說,丈夫辭職后,一直在外幫朋友打零工賺外快,她因為忙于工作和丈夫也沒有太多的話。2001年,她發(fā)現家里電話費突然猛增,她懷疑丈夫有了外遇,一查調出來很多電話號碼,她逐一打過去后發(fā)現對方都是男性。而且丈夫沒事就趴在電腦前聊天,一次她發(fā)現丈夫和網友竟說一些非常曖昧的話,遂和丈夫大吵,丈夫稱對方是男性,她不信,一查果然發(fā)現對方是個男的。
張?zhí)m回憶說,2001年底,她因病住進了醫(yī)院,醫(yī)生說需留院觀察20天。住院5天后,女兒突然趕到醫(yī)院,說要留在醫(yī)院陪她,并說是爸爸的安排。她打電話問丈夫是怎么回事,丈夫稱他爸媽來了,女兒沒處住。她覺得不對勁,硬逼著女兒回家,女兒這才說,自她住院后,爸爸每天都和一個年輕叔叔關在屋子里,她覺得惡心,不想呆在家里,女兒說,她早就覺得爸爸不對勁,但不知道從何說起。
丈夫承認“雙性戀”
張?zhí)m表示,她從醫(yī)院出來的當天,在家里發(fā)現一條男性內褲,問丈夫怎么回事,丈夫坦然承認了自己是“雙性戀”。丈夫還氣她,說為何近兩年都不愿意和她過夫妻生活,就是覺得她沒有“他”好。
張?zhí)m說,自那次吵架后,她和丈夫開始分居,女兒在學校寄宿,她睡女兒房間。此后,丈夫不僅不收斂,反而變本加厲,為了他的那個相好,他特地在家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幾乎每天晚上12點,都偷跑出去約會。家里的事他什么都不管,女兒訂牛奶的錢也要等她回來付,女兒沒有飯吃他問都不問,但如果有個男的來家里,他買菜做飯忙得不亦樂乎。她忍了整整4年,為了女兒的將來,她決定離婚。
張?zhí)m拿出一個本子說,他們婚后共購買了2套房子,丈夫沒有什么固定收入,都是她在外拼搏的結果。張?zhí)m問,其丈夫有“外遇”,屬于有過錯方,如果離婚的話,她能否多分一些家產。
“同性戀”法律空白
江蘇南京馬健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慶表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最高人民法院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句話解釋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
張慶律師表示,張?zhí)m丈夫的情人為“男性”,與解釋中“異性”有出入,且不說張?zhí)m目前沒有確切的證據,就算千辛萬苦找來了證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其丈夫也不屬于《婚姻法》中有過錯一方。張律師稱,如張?zhí)m所述,她的確屬于值得同情的一方,但一旦法院訴訟離婚,夫妻共有財產對半分的可能性非常大。
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