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2005年6月20日至2005年7月24日期間查獲的違法案件的當(dāng)事人請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我局接受處理,逾期不到的,我局將根據(jù)《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上述案件的卷煙予以沒收。 特此公告!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n bsp;
特此公告!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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