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獲悉,公安部打擊賭博違法犯罪專項辦公室日前下發(fā)了《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公安機關辦理賭博違法案件作了進一步明確。 《通知》指出,對五類行為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一是以營利為目的,聚
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是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聚眾賭博、計算機網(wǎng)絡賭博、電子游戲機賭博,或者到賭場賭博的;
三是采取不報經(jīng)國家批準,擅自發(fā)行、銷售彩票的方式,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是明知他人實施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場所、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賭博工具、網(wǎng)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費用結算等條件,或為賭博場所、賭博人員充當保鏢,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五是明知他人從事賭博活動而向其銷售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通知》規(guī)定了從重處罰的情形: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一年內(nèi)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治安處罰的;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組織、招引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其他可以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通知》要求,對查獲的賭資、賭博違法所得,應當依法沒收,全部上繳國庫,并按照規(guī)定出具法律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