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報訊【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倪斌鷺 小王】
一14歲少女在廈不堪被逼賣淫,于是求嫖客報警,昨天,逼其賣淫的黃姓男子被集美法院以“容留婦女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這位賣淫少女姓鄧,是貴州人。她父母在貴州老家撿破爛,家境貧寒,由于無處立腳,她住進一家房價三元一天的旅館,并認識了旅館老板娘
“周七妹”。
隨后,周七妹以幫鄧某買衣服為誘餌把其帶到老家合江縣。在合江居住期間,鄧某認識了周七妹的朋友黃某。兩人相識后,黃某告訴小鄧,廈門很好玩,如果她愿意跟他去廈門,他可以買衣服和手機送她。于是,今年2月6日,14歲的小鄧隨黃某來到了廈門。黃某在集美區(qū)杏林街道某處租住了月租240元的房屋,與鄧某同住。
據(jù)小鄧說,到達廈門的第二天,黃某就讓她賣淫。她開始在樓下拉客、談價錢,然后帶嫖客去樓上發(fā)生關系,而黃某則在樓下負責“放風”,以期在警察來時能及時通知鄧某躲藏,或者在嫖客不支付嫖資的時候向其討要。
嫖資通常為三四十元一次,黃某抽30元,剩下的才歸鄧某。從2月7日到2月15日期間,小鄧共賣淫10多次。黃某總共從中抽取了400元的抽成。她曾多次向嫖客提出求助,請求對方幫她報警,但是直到2月10日,才有一胡姓男子前往當?shù)嘏沙鏊鶊缶?005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黃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為,黃某明知鄧某從事賣淫活動,仍將在杏林街道租住的房屋提供給她作為賣淫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婦女賣淫罪,多次容留賣淫,情節(jié)嚴重,應當從重處罰。據(jù)了解,黃某除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外,他依靠容留賣淫非法所得400元也被沒收,同時他還被罰款2000元。
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