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合肥6月12日電(陳旭東)安徽石臺縣人民法院近日根據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對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副支隊長李強民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審理,判處李強民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自2002年至2004年間,李強民利用職務之便,先后收受與交警支隊有業(yè)務關系 的某裝潢公司經理施 某現金3萬元、某建筑公司項目經理吳某現金9600元和某交安設施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某現金1萬元,共計4.96萬元。 法庭鑒于李強民案發(fā)后能夠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立功表現,贓款已全部追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華網合肥6月12日電(陳旭東)安徽石臺縣人民法院近日根據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對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副支隊長李強民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審理,判處李強民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自2002年至2004年間,李強民利用職務之便,先后收受與交警支隊有業(yè)務關系
的某裝潢公司經理施
法庭鑒于李強民案發(fā)后能夠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立功表現,贓款已全部追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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