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北京的葉先生因急需用錢,于是將收藏的一幅名畫賣給黃某,黃某付錢后,約定10日后前來取貨。 兩天后,許某聽說此事找到葉先生,愿以雙倍價錢購買,并當(dāng)場交1萬元定金。葉先生便決定退錢給黃某,將名畫賣給許某,并和許某約定3日后交貨。黃某得知此事后來到葉先
生家,發(fā)現(xiàn)只有其8歲的兒子明明在家,于是便騙明明將畫取出交給他。葉先生回家得知后以黃某盜畫報警。 法律專家認(rèn)為,黃某的盜竊罪名不成立。因黃某和葉先生之間有買賣合同,其在取貨前,葉先生履行合同的誠意出現(xiàn)變化,在這種情況下,黃某要求提前履行合同是合法的。但其“騙葉先生的孩子拿到字畫”的手段欠妥。 根據(jù)《合同法》誠實信用的原則規(guī)定,賣主圖高價二次賣畫的行為違約,該名畫的最終歸屬權(quán)應(yīng)是黃某。葉先生應(yīng)對“第二買主”許某雙倍返還其所交定金。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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