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無罪釋放后走出法庭
重新獲得自由的佘祥林,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給母親上墳(《燕趙都市報》供圖)
最高法副院長萬鄂湘就湖北殺妻冤案答媒體問:刑法要保護無辜和維護人權
本報訊(記者
賴顥寧)湖北殺妻冤案是否存在司法不公、處理該案時是否存在疑罪從輕、佘祥林能否獲得精神賠償……在昨天國新辦舉行的世界法律大會新聞發(fā)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對記者提問一一作出了回應。
“司法理念需調(diào)整變更”
新京報:有專家認為湖北殺妻案折射出在司法實踐中的錯判錯殺案件存在一些共性,就是審判機關的價值取向是疑案從輕,而不敢疑案從無,訴訟機關重互相配合,而輕互相制約。請問司法實踐中是否存在這些問題?最高法在司法保障人權方面有哪些舉措?如何完善和改進?
萬鄂湘(以下簡稱萬):從審判機關的角度來看,有一些需要值得今后總結和歸納的經(jīng)驗和教訓,我想至少有下面三點值得我們考慮,這三個方面就是有關司法理念方面需要調(diào)整和變更的。
第一,對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訴訟制度的作用的全面認識問題。我們在對刑法的功能或者是刑事訴訟制度的作用,除了懲罰和打擊犯罪、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同時,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護無辜和維護人權,這也是司法特別是刑事司法的雙重功能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功能。
第二,我們要用司法的手段來保護人權、保護無辜,那么就要有一個選擇,出現(xiàn)疑罪的時候我們有什么取舍,是疑罪從無還是疑罪從輕。
第三,如果出現(xiàn)疑罪,或者疑罪比較多的情況下,事實有很多疑問的情況下,我們到底是從民意還是從事實?
這三個問題都是非常有邏輯關聯(lián)性的。不管我們將來有關觀念的改變或者更新發(fā)生到什么程度,我們都有一個原則,就是審判機關必須要嚴守,無論是死刑案件還是其他案件,審判機關作為一個公平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須嚴把事實關,確保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精神賠償要依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新華社:13日佘祥林的案子已經(jīng)得到了重審,佘祥林被無罪釋放。據(jù)當?shù)氐拿襟w報道,佘祥林和他的家人會就這個案件申請一些賠償。依您的看法,按照國家的賠償法,他本人有沒有可能獲得賠償?這個賠償有沒有可能包含精神賠償?
萬:13日宣告他無罪的同時,金山縣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長已經(jīng)告知佘祥林有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的權利。數(shù)額多少將根據(jù)中國一直以來的司法實踐決定。
至于精神賠償,我們有司法解釋。我相信,法院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他的精神損害賠償或者其他方面賠償提出的要求給予合理或者是公正的判決。
提高司法隊伍素質(zhì)實現(xiàn)司法公正
鳳凰衛(wèi)視:包括佘祥林案在內(nèi)司法不公的案件層出不窮,這是不是建立和諧社會必須解決的問題?
萬:錯案不可能是完全不存在的,是否司法不公應該從最后糾正的結果看。這個案件從錯的又糾成正的,難道不是司法公正的體現(xiàn)嗎?
鳳凰衛(wèi)視:你剛才提到有三個方面的司法理念需要調(diào)整和變更,那么在實踐方面有什么需要改進?
萬:我想司法隊伍素質(zhì)提高,以及司法制度改革,都是使司法公正得到實現(xiàn)的手段。萬鄂湘就案件級別管轄問題做出回應
重審的佘案已非謀殺案
本報訊(記者賴顥寧)針對前天湖北殺妻冤案重審時,佘祥林辯護律師當庭質(zhì)疑庭審程序有問題,萬鄂湘昨天解釋稱,該案發(fā)回重審時已不是一個以謀殺罪確定的案件,所以又回到京山縣法院審理。
周峰稱,1998年京山縣法院判決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按照有關訴訟法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應該回避,另外,此次審理的是佘祥林故意殺人案,故意殺人是重罪,應由荊門市中院審理。
萬鄂湘對案件級別管轄作出說明。他稱,由于佘祥林案件最早是以謀殺罪或者是命案的概念提出來的,它的第一審是荊州市中院,當湖北省高院發(fā)現(xiàn)疑點后就發(fā)回重申,在有疑點存在的情況下,案件又被發(fā)回到原審的最基層法院,即京山縣法院審理。
萬鄂湘稱,這就說明后來這個案件,已經(jīng)不是作為一個以謀殺罪確定的案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