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獲知,150名無錫農民狀告國土資源部行政不作為案已于3月18日在北京市一中院宣判。國土資源部一審敗訴,法院判決國土資源部受理150名農民針對國土資源部《關于無錫市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胡雪妹等150名原告是江蘇省無錫市
濱湖區(qū)鴻橋村村民。2004年1月3日,國土資源部對江蘇省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報批無錫市2003年度城市建設用地的請示》作出544號批復,即《關于無錫市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2004年2月18日,無錫市政府在村民居住的鴻橋村村委會院內貼出征地公告。公告說,要征用該村12公頃的集體土地。 胡雪妹等人認為,公告里指的村莊工礦用地實際上大部分是村民的私有房屋宅基地。他們認為,按照《土地法》,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應該征得村民同意,而且無錫市所征地塊是搞房地產開發(fā),只有當房屋權屬性質改變后,宅基地的權屬性質才會跟著改變。 直到5月21日,村民才在無錫市國土資源局看到公告所依據(jù)的國土資源部544號批復。7月20日,村民將行政復議申請書掛號郵寄給國土資源部,要求撤銷此批復。7月30日,國土資源部答復村民,村民所提復議申請已經(jīng)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60日期限,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150名村民不服,于去年年底向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國土資源部不予行政復議的決定。 法院審理認為,村民雖然于2004年2月18日見到了無錫市政府的公告,但該公告中并未公開544號批復的內容及該批復的實際作出機關。村民獲悉該批復內容及該批復作出機關的時間是2004年5月21日,于2004年7月20日向國土資源部寄發(fā)行政復議申請書未超過申請復議的法定時效。國土資源部不予受理的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有誤,應予撤銷。同時責令被告國土資源部受理150名村民544號批復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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