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日報煙臺3月17日訊
今天上午,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永鑒以貪污罪、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王曾是煙臺一國有公司老總,利用職務之便,唆使單位財務主管將小金庫資金轉移設立“賬外賬”,并從中套取巨額公款。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永鑒于1996年7月至2002年1月任煙臺港客運總公司總
經理兼黨委書記期間,蓄意唆使本公司計劃財務科科長孫某(檢察機關撤回對其指控)設法將單位小金庫的公款轉到賬外,然后由孫某采取讓會計填寫虛假付款單據交給被告人簽字,再從小金庫支取現金的方法,多次套取公款共計人民幣84萬余元,并全部以王永鑒之妻和孫某等人的名義存入銀行。直到2003年初,被告人獲悉有人舉報其侵吞公款,為逃避懲罰,才不得不從孫某處要回余款人民幣34萬元,連同自己所得贓款本息人民幣62萬元一起退還給原單位,并補交了利息人民幣55570.10元。
另外,王永鑒在擔任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本單位職工陳某承包經營客運總公司下屬的一家大型酒店多次謀取不當利益。陳某為答謝被告人,曾先后送給其價值人民幣11800元的雷達牌手表一塊;價值人民幣45269元的男、女式白金鉆戒各一枚;價值人民幣33660元的歐米茄男、女式手表各一塊;當王永鑒的女兒結婚時,又送給其賀禮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歸案后,主動交待了上述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并積極退還了全部贓款、贓物。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永鑒身為國有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大肆侵吞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貪污罪和受賄罪,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ㄓ浾摺堊訐P 通訊員 李超英 紀華倫 報道)
|